LY非正常死亡的几个疑问和警方通报对照
先贴上三次官方警情通报:
该网址不再展示警方回应雷洋案10大热点问题 1、首先说雷洋方面的疑问:23:30飞机到达,一般公共交通应该是步行到回龙观东大街(8号线)——霍营(13号线)——东直门(机场快轨)——T3/T2,大约1个半小时就能到达,考虑到东直门机场快轨末班车10:30,最晚应该9:30~9:40左右出发比较保险,雷洋在家里的催促下8:30~9:00点出门,应该说时间还是比较充裕,有“作案时间”。
另外从路线来讲,因为时间充裕,雷洋的行程有了一定的偏差。按照警方通报雷洋在龙锦三街足疗店前出现,并在龙锦苑东五区被抓捕。因为这确实不在天鑫家园到回龙观东大街的地铁站路线上,雷洋去龙锦三街干什么,除了是著名的足疗一条街外,还有正规超市等其他店面,因为当事人已去世需要更多的证据证明。 警员身份上的疑问,当时应该是便衣,是否有并出示警员证件,包括在龙锦东五区小区内雷洋被抓捕时不认可警员的身份,同时当时的小区围观群众也都难以确认警员身份,打110后警方检查过以后才予以放行,所以当时雷洋的逃跑和反抗似乎有了一点理由。所以这三名警员的身份需要进一步核查,当时是否携带有效证件(110出警警员可证明),是否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别一出事就说是临时工、协警)。——第三次警情通报时说明还有2名正式编制的民警,不知是否在现场。 警方行动上的疑问:20点警方接群众举报(应有通话记录),应该目睹了雷洋从进足疗店到出店的全过程,但为什么等雷洋穿戴整齐出店以后才抓捕,谁都知道抓嫖抓现行是基本原则;另外为什么足疗店当时未被查封,店内仍有人员活动不怕店方转移或毁灭证据吗?从警方通报中目前雷洋嫖娼的证据就只有警员、店方的口供,缺少直接证据:视频、照片和精液(安全套或者妓者体内)。——第三次说明有避孕套和精液,这是铁证,需要进一步的核实。 警方程序上的疑问:1、22点送医时,为什么不通知家属——第三次警情通报说明当时没拿到手机、没有删除手机内容;2、当家属发现雷洋失踪拨打电话时,直到拨打1小时后的凌晨1点派出所才接听电话——见上;3、一旦出现人员伤亡,警方是否有义务保持死时的原始状态,更有利于后期取得家属信任和谅解,而一旦无法达成一致需要深入调查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还原和分析真实情况。而目前尸体被警方处理过(全部衣物脱去,表面进行擦拭整理),是否有损坏证据的嫌疑?4、遗体的归属权,在本次事件中雷洋涉“嫖”,只是一般治安案件,出现意外死亡(如心脏病)而不是因为故意伤害死亡的,家属是否拥有尸体的处理权?一旦家属对事件性质有疑问,是否应该由家属申诉并申请符合资质的法医鉴定,然后根据尸检结果决定是否以刑事案件立案?而目前由警方控制尸体的原因是什么,也已定性为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了吗?但未见控制当事人。5、警方提到此次抓嫖因为群众举报,应有记录。最大的疑问是霍营派出所的地界为什么由东小口派出所出警?——第三次警情通报说明本次行动属于异地调警。 警方提供信息的疑问:前后提供的信息不乏矛盾点。1、头部伤痕、警察给出答复为路途中雷洋反抗强烈,跳车头部着地所致。而在第二次通报中也未提头部着地情节。 该网址不再展示——第三次说明跳车正常落地。 2、第一次通报中只提到抓捕过程中有反抗,未提上车带回时反抗跳车情节;另外一个细节,在第一次通报时提到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抗拒执法,已采取“强制约束措施”通过北青微博采访亦可证明围观群众看到戴上手铐上车;但在第二次通报时变为“控制”带上车,途中激烈反抗跳车(在什么地方,是否有其他目击证人或者监控证明)被抓后才戴上手铐;而在送达医院时是带着手铐。——第三次说明与第二次相同 3、第一次通报中未提到有执法视频拍摄设备,第二次提到并申明被雷洋反抗中损坏,是否有除了警方口供外的其它证据,如围观群众证明执法人员带着执法摄像设备并被当事人损坏?另外即便摔坏了,以警方的能力应该不难恢复;即便摔坏了,是否应该启动其它备用设备记录(如手机等)。——第三次说明便衣未带执法记录仪,用手机记录摔坏了(手机一般设置视频记录在附带SD卡中,不会摔坏,应能恢复)。 无论如何这次事件都涉及到一条鲜活生命的消逝,只有经过人民日报评论说,“让过程可见,执法才能彰显公信力;用证据说话,真相才有说服力”,诚如斯言。 最后龙锦三街的“足疗一条街”存在嫖娼不是一天半天了,为什么屡禁不止是否值得深思。如果真按警方介绍涉毒涉黄将异地调警,也许真有彻底解决的可能呢,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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