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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律依据》
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办理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一、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需向双方单位计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审核后分别出具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女方单位或个人持申请书、单位证明及有关材料(双方《结婚证》、《户籍簿》及身份证、历次《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抱养子女登记证明和医院不孕证明书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
三、街道计生办审核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由女方单位填写、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交街道计生办。
四、街道计生办初审签署意见后,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和复印件送区计生委审批。
五、区计生委经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后在“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交街道计生办、转交女方单位或当事人。
六、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七、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迁离时,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变更登记。
2007-08-08 10:39:5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4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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