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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7日电(记者刘江李珍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7日透露,为提高优生优育水平,日前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政策有所放宽,新条例将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邓行舟说,北京市原来的有关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民,其生育间隔不得少于4年,且女方年龄不得低于28周岁。但是,考虑到如果两个
条件同时具备,有可能造成许多高龄产妇,不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安全。因此,新出台的条例规定,上述两个条件中只需具备一个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条例还规定,在独生子女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夫妻均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等9种情况下,可以生育二胎。据悉,允许生育二胎并不是新政策,只是在原有条例基础上作适当修改。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文漪表示,新出台的条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强调了政府的责任意识。

  《条例》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护的权利;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等。据北京市第5次人口普查公报,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北京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9‰。北京目前每年新增户籍人口大约为一万人,是全国大城市中人口增长较低的城市之一。

  邓行舟表示,未来几十年,北京将迎来人口总量、劳动就业人口数量、老龄人口数量三大高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间的矛盾依然严峻。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北京市2008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6000美元。
2003-08-08 15:39:1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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