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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致死事件”的八大新疑点
——“孕妇致死事件”的八大新疑点

——“孕妇致死事件”的八大新疑点

http://bbs.hlgnet.com/showid.php?key=cal11&page=1&boardid=1&work=jh&up=1&theid=12906274

一尸两命、一个濒临崩溃的丈夫、一个悲痛欲绝的母亲、一群看似无辜的医生、无数义愤填膺的网民……这就是“11.21孕妇致死事件”留下的废墟,它触目惊心,又隐含着我们无法言表的悲哀。它集中了一个哀伤传奇应有的要素:出走、自杀、救美、爱情、贫困、婚姻、怀孕、甜蜜、凌辱、宿命、流浪、焦虑、死亡,一个是学过声乐的女大学生,一个是一贫如洗的农民工,我知道还有更多的真相隐藏在他们相爱的三年生活中。这就是活生生的中国底层现实,也是我们每个人的生存标本,它展示了这个时代一个人生存所要面对的种种屈辱。
孕妇李丽云带着肚子里已经足月的孩子走了,孩子的父亲肖志军也被公众指认为恶人。在所有人的眼中,他愚昧而麻木,他如此卑微,卑微得我们好像不值得去关心他的真实情感和内心世界。我在悲愤中看完了网上大部分的报道和视频,事件的真相越来越清晰了,然而左右这真相发生的一切却无人愿去深究。
他们究竟是怎么走到这一步的?肖志军是一个丧失了情感的人吗?他真的天生冷漠、麻木、偏执、古怪吗?那他如何在三年前挽救李丽云的生命呢?三年来他在北京经历了什么,使他对社会充满恐惧?他又是被怎样的毒菌感染成了一个病人?
带着这些疑问,我重新梳理了所有的报道,希望从中发现一些思考这个事件的新线索。哪怕是蛛丝马迹,也能让我们多想想它所揭示的当下人的真实精神状况。

1、衙门口西居委会凭什么驱逐他们?
《法制晚报》11月24日报道:“10月中旬,衙门口西居委会来找他(肖志军),要他出示结婚证,他表示没有。居委会要其找湖南驻京办,让老家的人把结婚证传真过来。 11月初,衙门口西居委会再次找到肖家,这次还叫上了民警和房东。‘他们要警察把我们带到救助站去,说那儿的人会安排把我们送回老家衡阳。’肖志军说。”看了这则报道,才知道肖志军夫妇是被居委会赶出来的,由此肖李夫妇才成了流浪街头的人。既然他们租住衙门口西,又不是“流浪与乞讨人员”,居委会和民警有何权利把他们送到救助站?他们未婚同居,难道就没有继续居住此地的权利了吗?如果没有流浪街头,相信李丽云不会身患重病。可以说,居委会是李丽云致死的始作俑者。请问,李丽云死了,这个居委会没有责任吗?

2、孕妇李丽云为何离开石景山救助站?
《法制晚报》这篇报道还说:“当天下午,两人被带到石景山救助站,在救助站住了一晚后,两人离开。11月3日两人来到京西医院,在门诊大厅内睡了两晚。‘因为我想医院人多,也不会有人来管我们。’肖志军说。”另据《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11月23日报道:“感冒竟然是因为在收容所感染(肖志军亲口告诉记者十几天前他们夫妻二人被收容)”。由此可知,救助站曾是可能挽救李丽云生命的一个重要场所。救助需要救助者真实的身份证明,实际上救助站只要稍微多做一点工作,与李丽云的家长联络,此后结果就会不同。救助站这样的公共机构,究竟是如何实施孕妇救助的,它们有特别的措施吗?肖李夫妇为何只住了一晚就离开了呢?难道救助站的作用就是把居民变为“盲流”?

3、北京110警察究竟干了什么?
《广州日报》11月24日报道:“最后只好打110。经警方证实,肖志军与李丽云确实有法律关系,医院才把希望寄托在肖志军签字上。”值得探究的是,我们的110警察来后究竟干了什么?凭借公安目前先进的通讯与网络系统,110至少可以做到两件事:一、查证肖志军与李丽云并非合法夫妻,为医院提供手术条件;二、了解到李丽云父母的联络方式,并通知他们。然而,110在调查后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110的性质我们都清楚,在这样性命攸关的时刻犯下如此重大错误,李丽云的死,我们是否要追究它的错误作为?

4、京西分院神经科主任为何没进行心理疏导?
《检察日报》11月23日报道:“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其精神毫无异常。”这位神经科主任如果多一点职业道德,就应该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对肖志军做一些紧急的心理辅导,以疏导和缓解他的情绪。我愿意相信,这个“主任”至少具备这一业务能力。当然,他没有这个义务,因为肖志军并未支付给他任何费用。于是,这位主任只是简单地完成了医院交给的鉴定任务,李丽云由此又失去了一次生还的机会。

5、石景山和北京市卫生局作了怎样的回复?
《京华时报》11月23日报道:“京西分院医务处副主任刘宝玉说,事实上,在劝说肖志军的同时,他们马上向石景山区卫生局医政处鲁科长汇报了此事。鲁科长随即请示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最终,京西分院得到的回复是,没有家属签字同意,不能擅自手术。北京市卫生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特别是现在的医患关系如此紧张,没有医院敢‘非法救人’。” 对于见死不救的公众质疑,医院的法律顾问及相关医生屡屡提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这究竟是一条怎样的规定呢?这条规定的最后是这样说的:“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辩白全落在第一句话上,却无人提及此条的第二句:“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我想请问这些深知人命关天的医疗官员,什么叫“其他特殊情况”?肖志军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其他特殊情况”?总之,石景山与北京市卫生局的这一答复,把李丽云向死亡的路上又推近了一步。我想问,这些“被授权负责人员”的不作为谁来查处?

6、孕妇李丽云为何会死得那么快?
这是大洋网11月23日采访李丽云首诊医生杨汀的问答记录:“记者:她自己走进来的?不是那个男的搀着她的?医生:不是,她在前面走,他人在后面跟着。”他们说的是当天下午4点多李丽云来就诊的情况。这位医生其后说:“我们护士长已经推着呼吸机进来,说病人已经死了。当时觉得特别难过,觉得太可惜了,因为她在门诊的时候还能跟我说话,虽然那个时候看着很重,但是还不至于觉得马上就不成了,还没有那个地步。”仅仅三个小时以后,一个还能走动的病人就死在了病床上。
这是《河南商报》11月24日的采访:“记者:刚开始进医院时,医院要您交费吗?肖志军:先要交一万多元,后来跟医院磨了很久,(院方)才同意不交费,但此时我老婆已经情况不妙了。记者:既然知道情况一直很危急,您为什么一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呢?肖志军:刚到医院时,医生就要我老婆躺在床上,用力按她肚子。我要医生上药,医生也不愿意上药,而且我老婆也不愿意剖腹产,因为她只是感冒。”
基于李丽云22岁年轻的体质,基于今天如此先进的医疗技术,基于患者在走进医院时还不需要人搀扶的身体状况,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李丽云入院后,医生立即实施正确的疗法,至少她不会如此快地死亡。在这里,我认同肖志军的判断,如果李丽云不是走进了这家医院,她也绝不会死得这么快。李丽云究竟为何死亡,还需等待有关专家给我们一个真实的答案。

7、剖腹产真的是救治孕妇心肺衰竭的唯一疗法?
手术是需要大量流血的。对一个心肺功能已经衰竭的孕妇来说,立刻实施剖腹产手术真的是最科学的疗法吗?它是否会加重心肺功能的衰竭?当然,剖腹产是可以挽救孩子的生命的,但真的就能保住母亲的生命吗?难道这是当时唯一的疗法了吗?除此之外别无它法了?

8、医生自行手术失败了会承担责任吗?
我不想谈论医生的良心和道德承担,但我知道医生的职业就是救死扶伤。请你们不要用害怕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来搪塞公众,我们的法律其实早已为可能出现的医患纠纷制定了免责条款。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使李丽云在手术中死云了,最终判定医疗事故的,还是医学界人士。所以当时医生即使自行手术,李丽云即使死在手术中,也绝不会引起今天这么大的社会反响。因为法律并不是不允许医生犯错误,那他们为什么不愿行动呢?他们究竟怕什么,难道真是怕一无所有的肖志军来追讨一个大医院的责任?

在这里我不想指责肖志军一句,因为他也是受害者。他除了李丽云和她肚里的孩子,可以说一无所有了,他是真正不愿失去李丽云的人。我不知道肖志军在走进医院前,度过了多少个焦虑的日日夜夜,我不知道他在11月21日前的那个晚上睡了多久,我不知道那天他是否吃饭、吃了多少,我不知道他是否遭遇过这样惊心动魄的时刻……每个人都有犯糊涂的时候,所以人世间才有哪么多的悲伤与遗憾。我们怜悯肖志军,其实也是怜悯我们自己。但我知道,亲历过此事件的那些医生、警察、救助站员工、居委会干部、医疗官员,他们的头脑肯定是清醒的,他们做的只是他们应该做的本职工作,他们中的任何人只要伸出手来,都可能改变李丽云的命运,但是他们没有。
肖志军口中常常说到“谋杀”,我想他一定是另有所指。有一个事实是肯定的,他不愿签字,是因为他已不再相信任何人。
(此文由书上说在2007-11-27 20:10: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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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7 20:05:4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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