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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有懂法律的朋友请进(关于哺乳假)
昨天我的主管找我谈话,问我每天上班挤奶大概需要多长时间,我说2次总共半小时吧,他说那你就只能请半小时哺乳假了,因为在公司挤奶已经花去了半小时时间。
我查了一下相关法规,对劳动法中哺乳假的实施有这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这能作为向公司讨说法的法律依据吗?有否最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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