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小屋》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梦烛
梦烛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9580
魅 力 值:3583
龙    币:19718
积    分:11538.9
注册日期:2002-01-16
 
  查看梦烛个人资料   给梦烛发悄悄话   将梦烛加入好友   搜索梦烛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梦烛发送电子邮件      

说说我的看法,不一定对
引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面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我建议你的朋友这样做:
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一定要解除,那么要求单位支付从现在到1年哺乳期满的工资,外加N+1的工资补偿。
2009-05-08 16:46:3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22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