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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309医院)12次产前检查生下畸形儿案件的最先进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词

一、基本经过
2007年3月5日我开始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或称医院)处进行孕前检查,医院一直告知我胎儿发育正常;
2007年10月1日我已经超出预产期一周还没有分娩,但已经有了分娩的迹象,遂到医院处准备分娩,在分娩前的最后一次B超检查后,医院告知胎儿右肾看不清;
2007年10月3日孩子出生;
2007年10月5日我为了确认孩子的双肾是否正常,做了相应的检查,医院的检查结果是正常;
2008年9月25日因为三鹿奶粉事件我带孩子到北医三院筛查双肾,结果发现右肾异常,后经过检查确诊孩子右肾畸形异位并发育不良,建议切除,并检查出孩子有先天性双子宫、双阴道畸形,输尿管下端开口异位,开口于右侧阴道,需要手术治疗。
2009年4月2日患儿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全面肾功能检查,
内生肌酐清除出率只有18 ral/rain,诊断为重度发育不良(重度损伤)需要长期保养和治疗。
二、争议焦点
(一)请求专家关注医院是否应该为孕妇建立母婴保健手册,保健手册是否齐全;
(二)请求专家关注医院除产前筛查之外,是否应该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排除畸形;
(三)请求专家关注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是否有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不到位的因数,导致患儿出生。
三、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专家关注医院是否应该为孕妇建立母婴保健手册,保健手册是否齐全;
2007年3月5日孕妇到医院就诊,已经怀孕11周,此时,医院应该建立母婴保健手册;
此后,孕妇分别于2007年4月2日、2007年4月19日、2007年5月21日、2007年7月6日、2007年7月27日、2007年8月10日、2007年8月28日、2007年8月30日、2007年9月14日、2007年9月20日、2007年10月1日先后共计12次的产前检查,但是医院给产妇建立母婴保健手册不齐全,很关键的唐氏筛查报告单病历中没有看到。患方认为在母婴保健检测方面医院存在过错;
根据《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患方认为医院有义务为孕妇建立母婴保健手册,并对孕妇及胎儿进行随访记录。正是由于医院没有建全保健手册,在母婴保健监测上存在严重缺陷。

(二)请求专家关注医院除产前筛查之外,是否应该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排除畸形;
第一次就诊已告诉医院怀孕早期吃过草珊瑚含片,医院没有建议产前诊断排除畸形;没有看到唐氏筛查结果。
根据《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同意转诊者,将其转诊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2.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者3.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7. 筛查结果异常者。”;
第十二条“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每一位孕妇进行:1. 产前咨询;2. 对妊娠7-20周的孕妇进行血清生化免疫筛查;3. 对孕中期的孕妇进行B超筛查;4. 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的普及;5. 预防先天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产前筛查结果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被筛检者。筛查报告应包括筛查项目所针对的先天缺陷与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概率、具体数值和相应的临床建议”。
对于该孕妇,医院没有建全母婴保健手册,没有进行预防先天缺陷的健康教育,没有进行完整的产前筛查。
因此,畸形儿的出生医院的过错明确。
(三)请求专家关注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是否有医院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不到位的因数,导致患儿出生。
经过1次唐氏筛查和6次(包括患儿出生以后的检查)B超筛查,如果技术水平达到三甲医院应该具备的水平,医生的责任心没有问题,不可能不发现问题。由此可见医院没有尽到畸形筛查的义务,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综上所述,请求专家采纳患方的上述观点,进行公平公正的鉴定,维护患方合法权益。

陈述人:
2009年5月30日


2009年6月24日下午1:30参加海淀医学会的鉴定会的大概感想: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309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根据目前的法律,医院有优先要求做医疗事故/过错鉴定的权利。
鉴定会上,有关医疗事故/过错鉴定组组长提的几个问题很疑惑:
1、 针对这么小的孩子,怎么能查出右侧输尿管开口异位于右侧阴道?(问患者家属)
我感觉很奇怪,这个诊断证明和诊断结果是北京儿童医院B超室主任和另外2名医生做了近2个小时的B超得出的结论,结论在提交给医学会的B超结果单上写的很明确,有主任和另外一名检测师的签名,诊断证明有儿童医院的公章,问我这个问题不知与这次鉴定有什么关系,至于为什么要要检查,这是儿童医院的专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建议检查的,至于怎么能检查出来只有医生才知道,作为医学会的专家组问这个问题正常吗?(我个人觉得医学会应该问309医院:怎么作了12次产前检查,你们就没有发现问题?孩子都已经生下来2天了,还查不清肾的情况?)

2、我们在309医院做畸形筛查时的唐氏筛查的结果被医院搞丢了(北京市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客观病历都由医院保留),但鉴定组组长没有过问医院丢失病历,却问我们当时检查结果是否正常。我们哪里看得懂,拿到报告单直接给医生,医生告诉我们结果就可以了。
3、 我们孩子出生的第三天,要求医院确诊孩子右肾情况,当天的情景记忆犹新,检查人员告诉我:右肾不是很清楚吗?上次谁给你检查的?没有任何问题。
医生也没有告诉我这是急诊,你到其他医院在复查吧。但是鉴定组组长对医院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最后一次,孩子出生后做完B超检查,你们有没有建议患者去其他医院检查?
其一,309医院妇产科主任王振国的回答令人愕然:说了,我们让他们到北医三院,儿童医院去复查,就最后一检查还是我特意嘱咐产科医生做的。实际上孩子出生后他们根本都没过问,孩子出生后的主观病历上没有医院的任何关于孩子健康的复查建议,是我们要求做的复查的。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对孩子出生后的B超结果我们没有任何怀疑,包括他们妇产科的医生。直到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孩子快满一岁了查肾结石才查出来的。
其二,孩子已经出生来,即使就像妇产科主任王振国说的那样,已经建议我们到其他医院复查了又能怎样?对孩子和我们家长来讲能挽回什么?从医学鉴定的角度来讲,这个问题又能说明什么?

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如何,我拭目以待,结果出来的向大家汇报。
建议:看病、产前检查不能完全相信一个医生,也不能完全相信一家医院,哪怕是所谓的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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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9 16:39:4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4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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