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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猫的小金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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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案例仅供参考。
(一)6岁儿子在南岸一家幼儿园被烫伤后,四川农村来渝打工7年的李正碧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理由是儿子出生在重庆,且一家人在城市居住多年。而幼儿园却认为他们是农村人,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南岸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孩被烫成五级伤残

2006年4月4日早上8点左右,7岁的小建在南岸区“花蕾”幼儿园上学时全身多处被烫伤,幼儿园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到重庆市儿童医院,随后共住院治疗98天,做了多处皮肤移植手术。2006年10月30日,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小建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小建在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支付了所有医药费和手术费。近日,父母以小建为原告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请求其赔偿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多种赔偿费用共近50万元。

幼儿园共赔偿14.7万多元

被告幼儿园在庭审中,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类共约7000元钱无异议,但对另外三类共40多万赔偿金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查明,小建的父母2000年3月来重庆打工,租住在南岸区南坪镇二塘村。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关于小建的伤残赔偿金一般应按户籍登记标准计算。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受伤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法院在庭审中发现,小建的父母虽然多年在城区打工,但小建受伤时居住的南坪镇二塘村同样也系农村,而非居住在城镇,于是应按2006年农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关于续医费的争议,法院不支持诊断证明书上的28万元,认为小建的伤情较重,认定为8万元为宜。而伤残赔偿为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酌情确定为2.5万元。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建共计14.7万多元。

(二)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两岁幼童在幼儿园上学期间被开水烧伤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依法判决被告幼儿园负责人赵某赔偿原告袁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1459.36元。
两岁的袁袁是一个懂事、听话的小男孩,非常讨人喜欢。2003年9月刚过两岁生日不久的袁袁被送入赵某(郑州市无业人员)开办的郭庄村幼儿园(该幼儿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003年10月23日上午,袁袁父母照常把原告送入幼儿园。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幼儿园的老师管理疏忽,上午11时30分许,袁袁在幼儿园被开水烧伤。袁袁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继续治疗费为42700元左右。双方因袁袁的医疗费用发生纠纷。袁袁的母亲王某以袁袁的名义将幼儿园园主赵某推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要求赵某支付原告袁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9670余元。而被告赵某则辩称,被告对侵害事实没有异议,但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监护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当时系两岁多的幼儿,在原告的父母把原告送入幼儿园后,原告的监护职责即转移到了幼儿园。正是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原告在幼儿园内被开水烧伤,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园系被告赵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个人私自开办的幼儿园,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赵某个人负担。赵某关于原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赵某赔偿原告袁袁经济损失71459.36元。
这是一起因幼童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幼儿园未尽到监管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我国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说明,学校、幼儿园不仅是传授文化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也是对学生、儿 童进行管理教育的特殊机构,它应对在学校、幼儿园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也明确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因2岁的袁袁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幼儿园上学、生活期间,幼儿园负有直接的监护义务,因此,袁袁在上学期间被开水烧伤,是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监管责任造成的。因此,负有直接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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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哭的鱼
2009-08-13 10:51:1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8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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