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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之以情,小之以礼。
您公司本身违规的操作也是不少的。至少在你的回复中能看到很多处与新劳动法相违背的规章制度。
1、用工单位应该至用工之日起就应该跟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她上班第一天就必须签订,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之说,而且社保也要一并缴纳。在正式劳动合同中可依签订的年限来约定与对方的试用时间长短,如想试用期延长,可以签订3年以上的固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相应也可维持在3个月以上,便于企业方考察员工更加客观与合理。(①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建议楼主还是理性对待,企业必竟不是慈善机构,她的工作状态直接影响到其他员工的情绪,与其他员工不合作造成工作不顺畅也会给工作结果带来间接损失。楼主还是要与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半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定下合理的考核标准,到期后核对考核标准进行述职,通过后便可继续。另外上班时间在制度中可以再细化一下,如无故迟到多少次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新法里也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期。长痛不如短痛,大不了赔偿她一个代通知金:多发一个月的工资,让其离职,工作态度问题明显,即使没有怀孕,恐怕也很难管理。看看能不能私了解决,实在不行就只能走仲裁,估计贵公司也会付出不少代价。但若用此人,此后也可能频繁找麻烦,频繁请假呀,或是产后也不按期回公司呀,也有可能生完就离职了,总之很是麻烦。 (此文由果果糖1919在2010-05-17 13:23: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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