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小屋》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夜色不羁
夜色不羁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4218
魅 力 值:2120
龙    币:4260
积    分:4025.2
注册日期:2006-10-25
 
  查看夜色不羁个人资料   给夜色不羁发悄悄话   将夜色不羁加入好友   搜索夜色不羁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夜色不羁发送电子邮件      

应该可以开掉的
劳动法里明确规定了女职工“三期”保障的问题(参见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但为什么没有明确注明在试用期内也是享受一样保障(即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试用合同)?这就是说明,即便是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只要是在试用期内,与所有人所受到的约束是一样的,并没有任何特权,也享受不到任何特殊待遇!

请大家仔细查阅一下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保障了三期内女职工的利益。但请注意:第二十五条不受第二十九条的制约!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也差不多。可见,试用期内,只要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就可以解除任何人!“不符合录用条件”,那很简单,工作能力不够,资历不够等等,都可以算是,交代的工作完不成,开罚单,一张不够,开两张,三张(谁敢说罚单不是证据??而且开罚单,表明企业还是给她机会的),找她谈话后,解除试用合同,就这么简单

--
我心中有猛虎在细嗅蔷薇
2011-05-27 21:15:3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81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