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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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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说一个案子》
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就是指导诉讼。法律颁布后,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不同或利益不同,导致冲突行为,形成(民事)纠纷,自己不能解决,需要司法机关公断。民事诉讼,通常有一个以上的“争议焦点”。提炼争议焦点,用法律思维组织证据,说服法官采纳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是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努力的方向。实际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之所以有争议,大多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各方现有的证据都不充足而形成的。针对那些法律漏洞,以及取证的不易,最高法院总结各地法院的审判经验,上升为裁判规则,首先用来解决某一类或某几类诉讼案件,其次才被当做一种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为指导“无效婚姻”、探望权、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几类诉讼案件制定了裁判依据。

解释二,针对返还彩礼、共同债务、特殊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军人个人财产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此次制定的司法解释三,为解决亲子关系诉讼、夫妻房产、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等几类问题,提供了裁判依据。

我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就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有关。

若干年前,我对“协议离婚”和“离婚协议”理解不深。我理解的“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离婚的全部内容,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比如选择到法院诉讼还是到政府登记,财产如何处理,以后对彼此父母如何称呼以及再婚之后让小孩对继父继母如何称呼等问题做出的约定,都属于“协议离婚”的范畴。而离婚协议,就是在夫妻离婚谈判过程中,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约定。我敢相信,大多数中国人,都跟我这样理解。

用今天的眼光看,我的上述理解绝对是错误的。
理由有二:
其一,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是不适用合同法的,契约自由的原则在离婚的场合不适用。

其二,司法解释三第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法律上指的“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部门,针对“终止婚姻关系、清算共同财产和债务、子女抚养做出一致性的处理意见”,并申请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所谓“离婚协议”,是专指在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份协议。

你在bbs上怎么理解都没问题,但是一旦用自己的理解而不是法律的正解指导诉讼,后果可想而知。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我只以最简单的方式抽象案情,说说我办过的一个“糗案”。
某帅男口才出众,事业小成,颇得异性青睐,终于出轨。多次后,被妻子发现线索,但是苦于无法取证。几年前,北京还未严打“私人侦探”,出资4000元左右,就有黑侦探能帮助当事人跟踪配偶、查询财产、配合出轨取证。女方就聘请了一位干练的侦探,在男方汽车底部安装追踪器,发现男方与案外人出轨的处所。在“运筹帷幄”的时候,侦探敲破玻璃,打开强光灯,配合妻子拍照。取证很成功。

但是,那位出轨的男士老谋深算,诡计多端。他不顾光着身子,果断跑出来抱住妻子,大喊大叫乞求原谅。把妻子抱进屋之后,殴打、驱赶“小三”,招来很多人围观,“侦探”因为懂法,果断地溜了。委屈的小三,被打惨了,好汉不吃眼前亏,也跑了。

就剩下夫妻俩的时候,男方说:“不是还有孩子么?你愿意孩子看到他爹光着屁股搞野女人么?我给你写个协议,财产全给你,我净身出户,每月给你和儿子5000元赡养费,就是别提今天这件事,你把照片删了。”一张重要的照片,换来一份措辞精致的协议。

我代理女方,有“离婚协议”在手,以为离婚的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按协议约定处理财产和相关事务板上钉钉。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法官问:女方因为什么理由离婚?
女方答:男方出轨。
法官问:有什么证据?
女方答:有离婚协议。
法官问:协议上写具体原因了吗?
女方答:没有。但是我抓到他出轨之后他才写的。要不哪个男人昏了头会写这种东西。
法官问:男方认可女方的说法吗?
男方答:不认可。
法官问:说说你的理由。
男方答:忘了当初为啥写这个了。
法官问:这么大事哪能忘?
男方答:两口子之间,关起门来什么事不能干,写个协议算啥。

最后,法院认定女方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女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这个案子的惨痛教训,就是用一张无效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换取了一张可以作为关键证据的现场照片(价值4000元)。

如果当初就有司法解释三第14条公开颁布,那位善良的女士,怎么会栽那么大一个跟头(后事不提,读者免问)。

这件事,也成了我心里一个怎么也医治不好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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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3 19:30:4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0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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