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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棱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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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着热乎劲,讨论一个房产问题,热烈欢迎飞大律师赐教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在我得问题是:
我弟弟还未婚,但是已有女友,结婚应该是指日可待,我们也一直催促他购买一套婚房,现在就有问题了。我家里是农村的,父母之前将我们所有给父母的钱都已经陆续给了弟弟了(对此,我和妈妈谈过一次,我认为钱我们给父母了,肯定支配权归他们,他们愿意给弟弟也无所谓,但是他们应该在弟弟结婚时给,这样比较好看,也不知道他们改了没改,我也没再追问过),弟弟手里父母给的钱加上自己的积蓄肯定不够付首付的,但是还贷肯定没问题,所以首付我们肯定要出钱,而且我分析还是首付的至少60%以上,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
我们支付给弟弟的购房首付款是不是适用于以上条款,算不算父母给出的钱?如果要算,我们应该怎么走这个手续?怎么保留证据(当然我们希望弟弟他们永远也不会用到这个条款,但是社会太复杂)
另外一个纯属探讨,假如一方在另一方独立支付房款的情况下,房产证却是双方的名字,那么离婚分割的时候法院会怎么认定?这个是我对这个法律没理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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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我依然是带棱角的石头
在岁月的轮回里,等你的出现。
2011-08-16 14:17:0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5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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