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11468 |
魅 力 值:2187 |
龙 币:20411 |
积 分:11804 |
注册日期:2005-01-16 |
|
|
|
难道是因为马导跟咱们探讨法律问题让你感到“心虚”了吗?
教学相长嘛。
俺不是胆敢轻易冒犯马导虎威,对他第2个观点(就那个行文最象王先生的那一点),还是有些不同意见。
原文“2、纯属探讨的问题:
问:假如一方在另一方独立支付房款的情况下,房产证却是双方的名字,那么离婚分割的时候法院会怎么认定?
答:楼主这里担心的是,弟弟出资,但弟媳妇要求登记成为产权人。
产权的认定,吾国法律采取登记主义,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产权就归双方所有。这在德国法上叫作物权的无因性,意思是说,法律只认登记册上的,而不考虑是谁出资以及为何会登记为2个人这类“原因”。我国虽然没有完全接受无因性理论,但原理还是差不多的。”
商榷:
1、作答之前,还有一点事实不清,即“一方独立付款,房产证却是双方的名字”,债权行为、物权登记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对解决本案还是有比较大的意义。
如果产权登记在婚前,如无证据证明有其他特别约定,女方取得共有产权,得推定为赠与。该等赠与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
如果产权登记在婚后,女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共有产权,既可以根据合同法将个人财产赠与,也可以根据婚姻法作出夫妻财产约定,法律依据不同,离婚时还是略有差别,比如有关税收方面的。
2、“吾国法律采取登记主义,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产权就归双方所有”,理论上、一般是这样,但是实务中有例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登记之前另有借名人,产权并非以登记为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