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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和婚姻法并无区别,婚前房产本来离婚就只属于一方
最近媒体、论坛老在嚷嚷“新婚姻法”,其实并不存在什么“新婚姻法”,只是出了个“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而且这个“新”,也仅仅是以前有了,现在没有,所以叫新,而不是其内容有什么新意。
既然是司法解释,解释嘛,就是不容易明白的我讲给你听,而不是把要解释的东西给推翻,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只是明确的说出了婚姻法中本来就有的,但是大家搞不清楚,以及很多人不知道的一个规定而已,并不是新增加,或改变了什么规定。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最大的作用就是宣传,让大家知道了,原来由婚姻法可以推出这个规则 --- 婚前购买的房子离婚不分割。
在婚姻法(不能提“原婚姻法”,因为婚姻法根本没变,何谈“原”)中,本来就明确规定得很清楚了,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没有婚前夫妻财产公证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只要能证明财产是婚前取得就可以。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没有歧义的。因此,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只要房产证只写了一方名字,那么离婚时还是属于该方。一方婚前买了房子,那么房子就是属于他的了,至于贷了款,那只是增加了一笔债务而已,与房子归属权无关。正如我想你借钱买房,还钱只需要连本带利即可,你不可主张要房子增值部分。但是婚前贷的款,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婚后共同偿还,那么,离婚时,应将共同偿还的数额的一半,由有房方付给无房方。 这些事情其实很简单,在婚姻法里可以说规定得很清楚,只是婚姻法没有专门针对“婚前财产”是“房子”的情况做出详细解释,新司法解释只是就该点详细说明了一下,即便没有这个解释,规则也是一样的。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有一些例外,比如经营收入等,但不包括房子增值),这个婚姻法也是规定了的,除非对方对增值做出了贡献(比如以共同财产装修了房子导致的增值部分)。很多人对于婚前房子婚后增值部分属于个人不能理解,其实你想想,如果婚前一方有一些传家宝,金条,字画之类,婚后自然升值了,难道离婚时也要分割吗?我婚前就有的一个字画,它属于我的,可是由于它婚后增值了,所以离婚时我还要给你一笔钱我才能保有这个字画,这太荒谬了。房子和字画其实是一样的。有没有贷款要偿还,只是婚前债务的问题,跟房子其实没有关系。
因此,琢磨买房、结婚是在新司法解释出来之前,离婚时该怎么办的可以歇歇了,都一样的。
司法实践中有歧义的只是房子怎么样算“婚前”,是以购买时间为准,还是以房产证取得时间为准。因为严格说,取得了房产证,才算取得了所有权,但这样“严格”办好像有不合情理。不知道新司法解释有没有提及这一点。 (此文由小美爸爸在2011-08-17 20:55: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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