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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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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5-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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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还有三句想说的:
1、义务的法律咨询和“不免责”的法律咨询,处理态度是应与所不同的。换句话说,针对求知型的咨询,和实践型的咨询,要采取不同的解答策略。实践型的要考虑到风险和赔偿责任。一旦当事人采纳了你的观点并践行之,就要防止意外。出现意外要有人承担责任,因此,一方面要给当事人提供答案,一方面要为“免责”做好铺垫。我用了好几年时间才学会转变。
2、以我并不丰富的经验看,当事人一般不能准确的归纳和概括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和事实,只能按照他的理解和愿望陈述。解答者理解的、归纳的法律问题,可能并非是提问者要问的“真问题”。因此要在必要的限度内把问题展开,启发当事人进一步思考。寻找真问题和寻找真答案。换句话说,解答者针对真问题提出了真答案还不算完,还应该让提问者理解他提的到底是一个什么问题,如何判断、理解、接受一个真答案。
3、古话说:“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一般律师也有这种倾向,把简单问题说得很复杂,甚至有点象吓唬当事人,暗示他这么复杂的问题他处理不了。律师把事情说得很复杂,当事人也认为很复杂,处理起来却很轻松,这就是所谓的“宽打窄用”。律师解答必须是尽力保守的,甚至故意做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或分析,以期达到“做最坏的打算,做最大的努力”目的,为争取赢做好铺垫。
一番话说完,我又在诸位的启发下有所进步:bbs既不是课堂,又不是律师事务所,不能拿课堂的心态处理实际问题,也不能拿本该严肃对待的事,聊天化处理。以后我不会在公共场合谈论或解答“法律咨询”了。但愿此前我草率的言论,不会给任何人带来不利的后果,尽管此前我已一再地声明和请求不要追究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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