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小屋》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飞镝
飞镝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11468
魅 力 值:2187
龙    币:20411
积    分:11804
注册日期:2005-01-16
 
  查看飞镝个人资料   给飞镝发悄悄话   将飞镝加入好友   搜索飞镝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飞镝发送电子邮件      

俺还有三句想说的:
1、义务的法律咨询和“不免责”的法律咨询,处理态度是应与所不同的。换句话说,针对求知型的咨询,和实践型的咨询,要采取不同的解答策略。实践型的要考虑到风险和赔偿责任。一旦当事人采纳了你的观点并践行之,就要防止意外。出现意外要有人承担责任,因此,一方面要给当事人提供答案,一方面要为“免责”做好铺垫。我用了好几年时间才学会转变。

2、以我并不丰富的经验看,当事人一般不能准确的归纳和概括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和事实,只能按照他的理解和愿望陈述。解答者理解的、归纳的法律问题,可能并非是提问者要问的“真问题”。因此要在必要的限度内把问题展开,启发当事人进一步思考。寻找真问题和寻找真答案。换句话说,解答者针对真问题提出了真答案还不算完,还应该让提问者理解他提的到底是一个什么问题,如何判断、理解、接受一个真答案。

3、古话说:“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一般律师也有这种倾向,把简单问题说得很复杂,甚至有点象吓唬当事人,暗示他这么复杂的问题他处理不了。律师把事情说得很复杂,当事人也认为很复杂,处理起来却很轻松,这就是所谓的“宽打窄用”。律师解答必须是尽力保守的,甚至故意做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或分析,以期达到“做最坏的打算,做最大的努力”目的,为争取赢做好铺垫。

一番话说完,我又在诸位的启发下有所进步:bbs既不是课堂,又不是律师事务所,不能拿课堂的心态处理实际问题,也不能拿本该严肃对待的事,聊天化处理。以后我不会在公共场合谈论或解答“法律咨询”了。但愿此前我草率的言论,不会给任何人带来不利的后果,尽管此前我已一再地声明和请求不要追究我的责任。
2011-08-18 00:27:3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42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