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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新解释,为啥大家都这么激愤呢?
比如说一个房子,买的时候价值100万 假设是男方首付20万,俩人婚后共同还款。
结婚一年离婚,那房子只能给女方其在婚姻期间支付的一半贷款及其增值啊。
如果女方要求分得房子的一半,那么这个房子的一半包括:贷款的一半、首付的一半以及增值的一半。而贷款的一半和增资的一半在离婚的时候已经给了啊。这个女方凭什么要求男方将其首付的一半,也就是男方本人的婚前财产分给她。
有任何理由么??如果有其他原因,那是因为其他原因所给的补偿
我不明白为什么这个司法解释出来以后要拼命的加名字。这个解释就是明确了你可以分到多少,并灭有减少你分的这一部分一分钱啊。
为啥都这么激愤呢?我一直也不明白。难道是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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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近至远东西,
至深至浅清溪。
至高至明日月,
至亲至疏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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