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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里某幼儿园性侵案件的法律解读以及反思~~
观里某幼儿园性侵事件的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罪的相关处罚————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无猥亵幼儿罪)
猥亵罪的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010年7月,海口海天艺术幼儿园园长丈夫栾金城猥亵幼儿,被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判以两年有期徒刑,幼儿家长不服,提出抗诉。
依海口判例,这位杜某亦可能被判处类似刑责————两年,这已经是刑法相关罪责中的最高刑罚了。
我们不妨对这件事情,从法律和事理两个方面,简单做一下分析。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杜某不是唯一的责任人,除他是对幼儿权利造成侵害的直接责任人之外,还有一方,也对事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就
是园方。
园方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的看护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幼儿的父母是交费入园的,非公益入园,即便是公益入园,在园方接纳孩子的时候,园方即
已在法律层面上,与幼儿家长达成了人身与教育两个层面的实质性契约——园方有义务对幼儿的身体和教育,在幼儿入园期间,实行完整的看护和有益的推
动,以使幼儿在身体和教育两个方面都能健康成长。
而事实是,园方未能如约履行义务,在幼儿入园期间,因为自己的管理失职,给幼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权利侵害,对此,园方的法律责任是无法推卸的。
而对于幼儿园的老师,是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
老师与园方是有着劳动合同关系的,在法律上,她的职责范围仅限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时间,也就是她的工作时间之内,她的工作时间之外发生的
孩子受到权利侵害的事情,在法律上,是与她无关的。
当她在下班时间如时离园时,园方是知情的。园方默认、许可家长的延时接孩子与老师的准时离园,实际上是将看护孩子的责任转接到管理者手中,而管
理者又将看护任务委托给了原本无看护义务,也无看护权力的门卫杜某,严格的说,是这种不负责任的管理,间接造成了幼儿的权利受到直接责任人的侵害,
而幼儿园的老师,在这一过程中,是不负有法律义务的。
其次,从情理方面来说。
家长观念中对于性侵犯意识的缺失,是这起事件的潜在原因之一。这种知识性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孩子受到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伤害。无法想象,家
长是如何放心的把孩子交给一个非直系亲属异性来照看的。
家长在育儿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一定不仅仅是目前已经铸成后果的这一缺失,在很多其他方面,可能也是存在不足的,只是目前尚未发现或者凸显———
家长应该认真反思。
其次,追究幼儿园的老师,也是不明智的——容易将事件的焦点,从具有真正责任的园方转移到不具法律责任内的老师那里,这实际上也会是园方避重就
轻,转嫁危局的手段之一——把老师拿出来做挡箭牌。大众尽可以重点讨伐老师,而其次讨伐园方,这样一来,园方的责任就会被淡化,观众的视线就会被转
移,园方就可以避开危局,逃避责任。
其实,在回龙观地区,这样一个普通的民办幼儿园做老师的人,她的受教育水平有多高呢?她有多少真正的现代教育理念?如果是外地来京打工,除了混
口饭吃,聊以糊口之外,我们能指望她对这份工作抱以多大的热诚?
我们尽可以在道义上问责其良知———不管什么样的工作,都是有其职必有其责的,选择了这份工作,就应该承担工作失误所带来的责任,而就法律层面
来说,她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
最后,我们自己看待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要让感情占了上风,否则就可能影响到我们的判断力。
说完当事者,再反观我们自身。在育儿或者家庭教育方面存在问题的,在我们居住的整个回龙观社区,仅仅是这位幼儿的家长吗?对于基
本的家庭育儿知识几乎等同于〇的家长,可能不在少数——
如果这起事件仅只是居民朋友们在网上聚众声讨,声讨杜某、幼儿园、或者老师,或者以后声讨法院,那么除了使受害人得到公平判决,
恶人受惩处之外,这件事于我们大家就没有多少意义。
建议我们社区的各位家长,陪孩子去书店选择课程辅导材料的时候,到育儿书架那里,多浏览浏览,买一些育儿或者家庭教育的读物来看一看,对于基本
的安保、防护、卫生、文明、心理暗示等知识,最起码有一个提纲挈领的统筹,不求尽善,但求在大的方向上,不会犯一些低级的失误,造成大家不愿意看见
的后果。
现今我们回龙观社区的为人父母者,大多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家还是有必要拿出些时间来,认真研究一下家庭教育的大致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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