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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1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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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网,孩子受到性侵非止一次,时间维度也相当久,自6月初就开始了,园方所供称的6到8点这一所谓“惯例”,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并未能切实实行~~
据人民网,孩子受到性侵非止一次,时间维度也相当久,自6月初就开始了,园方所供称的6到8点这一所谓“惯例”,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并未能切实实行~~
在我们目前看到的,至少从6月初起的长达两个半月的时间里,老师提前离园是得到园方的默许的,园方的管理失职是主要的间接原因,老师不负主要责任。
如果说她负有责任的话,在道义上,她的责任不可推却,但这基本上可以说于事无益。
园方的管理问题是主要问题,老师即便存在问题,也仅限商业意义上的“渎职”,而在法律意义上,是不负有本事件的主要间接责任的。
如果园方能证明,6到8点属于劳动合同范围内的劳动时间,或者事实意义上的双方契约时间,那老师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而主要的间接责任还是要由园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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