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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门弄斧一下吧
关于你的问题,如果按照政策严格执行的话,双方都有生育险,而且男方生育基数比女方高的情况下,一般都选择申请女方的正常产假(90天)+男方的晚育津贴(30天),由女方单位申报,钱也会去女方单位。这样在生育津贴的申领表上,会要求填写晚育津贴由男方申请,男女方都需要签字,且双方单位都要盖章的。
这样就存在一个实际操作问题,就是男方到底休不休这个月的假,以及女方是不是能休晚育假,以及由此延伸的男方如果不休假是否应该将晚育津贴全额发放的问题。
一般根据企业的不同,有不同的操作:
一、根据政策有板有眼的,女方就只能休90天,然后来上班,男方休30天,晚育津贴全额发放,如果女方超过90天不上班,就按照事假一分工资不发。
二、女方休90天+30天,然后来上班,男方不休假,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全额发放给女方(这样其实女方单位在工资上不吃亏)
三、 女方休90天+30天,然后来上班,男方也休假,生育津贴及晚育津贴全额发放给女方(这样的单位好难找呀,但是确实也有)
我觉得这要看企业一贯的文化和领导意愿什么的,我们单位执行第一条,一个客户单位执行第三条,所以我和一个客户同年生孩子,我损失了很多钱,她居然赚了很多钱(工资照发,生育津贴全额给),只能哀叹人比人气死人,命不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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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光荏苒,我依然是带棱角的石头
在岁月的轮回里,等你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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