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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2011学年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2011学年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通知》等要求,为切实做好托幼园所、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护儿童健康,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2010-2011学年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 
北京市2010-2011学年入托、入学和转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疫苗补种工作方案
  目前,传染病仍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严重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托幼园所、学校等集体单位由于人口密度大,接触密切频繁,一旦出现传染病,很容易引起传播甚至流行。
  为有效保障儿童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相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免疫规划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各部门职责
  (一)区县卫生局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负责会同教委制定适合本区县实施计划,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培训、疫苗补种工作和人员经费,密切配合教委做好学校传染病的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宣传,组织开展辖区各级各类托幼园所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的培训、督导工作。
  (二)区县教委
  要提高对预防接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负责会同卫生局制定实施计划,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本辖区托幼园所和中小学校名单,开展有关组织、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托幼园所、学校及预防接种单位接种证查验与疫苗补种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督导。组织接种人员业务培训,做好疫苗供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以及接种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和上报。
  (四)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辖区托幼园所、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五)托幼园所、学校
  要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转学)报名程序,记录查验结果,督促漏种儿童补种、复验和登记补种情况,做好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
  (六)托幼园所、学校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
  为托幼园所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托幼园所、学校查验人员的培训。在托幼园所、学校配合下,及时开展疫苗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与调查处理,记录儿童接种信息,按时上报补种数据。

  二、工作要求
  (一)预防接种证查验对象
  各类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包括打工子弟幼儿园和学校)本学年:
  1.新入托儿童。
  2.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
  3.初中一年级入学新生。
  4.新转入儿童。
  (二)疫苗补种对象
  查验中发现未按《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版)》(附件1)完成疫苗接种的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
  (三)查验及补种时间
  1.入托、入学儿童:从报名之日至8月1日前完成查验和补种,9月1日前完成漏种儿童复验,确认已补种。
  2.转学儿童:转入后一个月内完成查验和补种。
  (四)查验内容
  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麻疹/麻风、麻风腮、乙脑、A群流脑、A+C群流脑、乙肝疫苗等10种疫苗的接种情况。
  (五)疫苗漏种判断标准
  儿童接种记录以预防接种证为准,无接种证以电子/纸质接种卡为准,无卡无证视为未种。漏种的判定参考《入托入学或转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参考用表》(附件2)。
  (六)疫苗补种要求
  本次疫苗补种全部免费。
  1、补种原则
  未完成《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2009版)》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补种按《北京市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标准》(附件3)执行。对于无卡且无证的初一入学新生,2010年8月1日前必须至少完成麻风腮疫苗和A+C流脑疫苗的补种。
  2、补种疫苗优先顺序
  入托(转入)儿童:脊灰疫苗、麻风腮疫苗、A群流脑疫苗(或A+C群流脑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入学(转学)儿童:麻风腮疫苗、A+C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脊灰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
  3、补种方式
  托幼园所或学校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负责为漏种儿童进行补种,也可在托幼园所、学校中符合要求的临时接种场所(附件4)进行。
2011-11-09 13:43:5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5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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