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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举办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
为发展昌平区学前教育,鼓励多种形式办园,规范办园行为,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适应社会对多种形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昌平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区域举办的民办小规模幼儿园和办园条件、规模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要求的幼儿园。
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下、2个班以上,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民办幼儿园(含小规模幼儿园)。举办民办幼儿园(含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含小规模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规模办园举办者应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社会组织应在北京市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注册地点。
一、基本条件
(一)地点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幼儿园不应设在居民住宅、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3.幼儿园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具备《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要求。小规模幼儿园人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要求
1.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2.除小规模幼儿园,其他幼儿园应该具备《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要求。
3.小规模幼儿园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4.小规模幼儿园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5.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面积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三)设备要求
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2.提供幼儿膳食的办园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不设置食堂的小规模幼儿园,可委托具有向中小学配餐资质的配餐单位为幼儿园供餐,并与配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幼儿园营养配餐要求。
3.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被褥、凉席个人专用;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小规模幼儿园图书、玩具人均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
4.保健室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5.除小规模幼儿园,其他幼儿园应该具备《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规定的标准。
(四)人员要求
1.聘任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1:5.5—1:6。
2.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年龄不超65岁。
3.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4.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5.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6.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学历并取得会计证、出纳证。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7.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8.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持证上岗;根据需要配备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
9.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保教质量要求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禁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
(六)卫生保健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制定符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
2.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3.能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制定并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4.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应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5.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按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
6.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病,按规定逐一上报地段保健科或疾控中心。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七)安全工作要求
1.幼儿园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
2.配备符合消防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幼儿园对室内进行装修,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合格证书,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收幼儿。
4.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昌平区民办幼儿园(含小规模幼儿园)审批与管理
(一)审批程序
举办民办幼儿园(含小规模幼儿园)由所在区县教委审批。举办小规模幼儿园,应该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区县教委对民办幼儿园审批后,抄送属地公安分局备案,由公安机关纳入内部单位进行安全监管。
举办民办性质幼儿园(含小规模幼儿园)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①单位举办:a、事业单位:事业法人证书(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及办学经费来源证明) b、公司举办:工商执照正、副本 c、社团举办:社团法人证书;
②个人举办:身份证 、户口本(在职人员须出具单位同意办学证明);
③联合办学:a、联合办学协议(原件一份)(建议公证)b、联合办学方资格证明。
3.有关场地证明文件(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留复印件):
①利用自有办园场地举办幼儿园应当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应写明园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③消防行政许可证明;
④设置食堂的提供卫生许可证;不设置食堂的应提交与配餐公司(有向中小学配餐资质的配餐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配餐要求)、配餐公司资质;
⑤卫生保健合格证。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验资报告:包括资金、资产两部分;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需出具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备案证明)。
5.幼儿园章程。
6.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①任命书;②身份证;③户口本;④本人同意担任证明。
7.学校负责人(园长)有关证明(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留复印件1份):
①在职人员原单位同意证明;②任命书;③园长证、学历及职称证;④本人同意担任证明。
8.决策机构(董事会)有关材料:
①董事会章程 ; ②首届决策机构会议决议(讨论章程、主要负责人的任命等事项);③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有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从教证明)。
9.教职工、财务人员资格证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需出示证件原件,留复印件1份)。
10.教学设施设备、玩教具、图书目录(名称、数量、价值、各班配备数量)。
11.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指导思想、教学目标、重点工作和措施、使用教材)。
12.幼儿园招生简章(含收费标准、退费标准)。
13.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资金和收费
民办幼儿园审批须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经批准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办园性质执行现行民办幼儿园收、退费政策。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到区发改委备案;招生简章、收退费标准到教委备案并在园内设立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小规模民办幼儿园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批
举办者申请办园,应将全部申办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教委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教委将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教委将组织民办幼儿园审批评估小组进行实地审查,达到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年检
昌平区教委每年应依据《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对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评估,按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年度考核。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办法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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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叫我妖妖。是妖娆的妖,不是妖怪的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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