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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公告,我真的非常诧异,争取利益不可以是这样的。
我虽然认为教委在整个事情中存在若干不合适的地方。
但学校的公告可以这么写,也算奇迹了。
1: 办学合同是一码事情,办学许可证你贴出来看看。要是超过五年,那才活见鬼呢。
办学合同就跟租房子一样,你说租二十年,中间两年的时候,房主说不租了,你顶多是要求赔偿,没法要求继续履行的。
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一方停止继续履行的时候,需要承担的义务和损失。这里,教委停止履行,也未必就是不可以。
2: 学前班的建设没有什么不应该的。这是民办学校的自由,这个公告说的没错。
3: 你说是龙泽全体业主的,这个有点明显恶搞了。
翻看龙泽每个房产证,公摊面积里头有没有计算上这个学校?
属于龙泽的配套不错,但决定权还真的不在龙泽苑,决定权的确是在教委。这个地的产权人一定是教委,绝不是什么私立机构或者龙泽苑。
教委提前终止合同也许有不合适的地方,但的确未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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