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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析,望有帮助。
1.对方告你依据不足,原因如下。
a. 虽说交定金时写明是4月1日,但后续你付款180万时对方已收款,事实上是对4月1日定金条款的一个变更确认。对方不能借此解除合同。
b. 交押金20万时,你们签订补充条款,约定4月30日,相当于在纸面上对条款变更的一个书面确认。
2.前段在网上看过类似的实际案例,对方肯定会输的,别怕他,这是北京,没有法官敢明目张胆胡判案。
3.你说对方有很多房子,你就更别怕啦。只要你豁出去跟他干啦,他自然会怕。你应该明白的。决不能怕。光脚的不怕穿鞋的。
鼓励你跟他打官司。先起诉吧。 (此文由恒清在2013-04-18 16:36: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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