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小屋》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最美乡村
最美乡村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版主
经 验 值:5939
魅 力 值:494
龙    币:14057
积    分:6839.7
注册日期:2010-03-05
 
  查看最美乡村个人资料   给最美乡村发悄悄话   将最美乡村加入好友   搜索最美乡村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最美乡村发送电子邮件      

对新兴教育反思之六——对《弟子规》的思考 胡萍老师
很多年前,我到一座城市讲座,当讲座结束的时候,一位先生找到我,送给我一本《弟子规》后就匆匆离去了,他没有与我说话,也没有解释为什么要送给我这样一本书,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经典。在回家途中的飞机上,我开始认真阅读这本经典,想明白为什么这类古代经典会受到一部分现代人的推崇。很多年过去了,我没有停止对流传了300多年的《弟子规》的思考,还买了一本专门为儿童编写的《弟子规》版本,认真阅读领会。

对于古代流传下来的典籍,我一直持有的观点是:这些经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前的典籍,之所以流传至今自有其道理,但是,其中必然存在与时代发展不相符合的观点和思想,特别是当成人用这些典籍来教育孩子的时候,更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否则,孩子的心智被典籍中的糟粕所禁锢或破坏,我们使用典籍的初衷就会适得其反了。在我对根儿进行的教育中,无论我采用西方或者东方的思想或方法,我必须经过自己的批判性思考,不会人云亦云,更不会盲从。

《弟子规》主要是在儿童启蒙教育的时候,对儿童的训导,对处于启蒙阶段的儿童,我想应该大致定义在6岁左右吧(或许是更小的幼儿)。翻开《弟子规》,第一个部分是《入则孝》,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部分的内容。

《入则孝》的第一句是“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书中的解释是“父母叫你的时候,要立刻答应,不能迟缓,父母亲让你做事的时候,要马上去做,不能拖延偷懒。”近100年来对儿童发展的研究,让我们更加了解儿童完成内在发展任务的方式,了解现代儿童教育的父母懂得,孩子在6岁前,当他专注于一项工作的时候(对儿童工作的概念和讲解可以看我的书《善解童贞1》),成人不可以随意打搅,不可以随意打断孩子的工作过程,孩子在一项专注的工作过程中,可以保护其专注力,发展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大小肌肉的协调能力、手眼协调能力等,这些能力是孩子内在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按照《弟子规》的训导,只要父母一呼喊,孩子就应该立即停下自己的工作,回应父母的需要,否则,就被冠以不孝敬之罪名。孩子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状态的下,都必须要无时无刻地关注到并满足父母的需求,无法全身心投入到自己的发展中,试问,孩子的工作过程被打断,专注力被破坏,内在发展需要被忽视,父母又该当何罪呢?

《入则孝》的第二句是“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书中的解释是“对父母的教诲,要恭敬地聆听,对父母的责备,要顺从地接受”恭敬地聆听父母的教诲,这是对孩子态度的正确要求,我在想,如果父母在与孩子谈话的时候对孩子也非常尊重,孩子与父母的交流自然就会习得尊重他人的品质;对父母的责备,如果只有顺从接受,我觉得是不妥的,如果父母的责备是错误的,是对孩子的冤枉,孩子为什么不可以与父母平等地交流对话呢?为什么要孩子必须顺从地接受呢?这是对孩子话语权的蔑视,也是对孩子尊严的蔑视,是对孩子的不尊重。

《入则孝》的第三句是“冬则温,夏则清,晨则省,昏则定”,书中的解释是“子女照料父母,冬天要让他们温暖,夏天要让他们清爽凉快。早晨要向父母请安,晚上要替他们铺好被子,伺候父母安眠。”这应该是对一个成年人的要求,当父母年老体衰的时候,长大成人的孩子应该细心照料父母。但是,如果把这样的要求去针对一个6岁孩子,我觉得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我自己是一个母亲,我对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理解是:照料年幼儿子的生活是我的天职,我应该在冬天里不让他冻着,夏天里避免他中暑,夜里让他安然入眠,这是我的责任和义务。父母该对孩子应尽的职责,怎么变成了一个6岁孩子对父母应尽的责任呢?这样的责任颠倒让人不可思议。现代儿童发展研究证明,儿童的行为是习得的,如果在孩子幼年的时候,我们尽责地照顾孩子,孩子就会习得照顾他人的行为,我们关心孩子,孩子就会习得关心他人的品行,孩子的成长阶段需要得到成人的照顾,更需要得到成人对儿童生存权利的保护。

《入则孝》中“事虽小,勿擅为,苟擅为,子道亏”书中的解释是“不要因为是小事情,就不禀告父母而擅自去做。假如自作主张地去做事,那就不符合为人子女的道理了。”如果孩子所思考和行动的每一件小事都要向父母禀告,必须要在父母同意下孩子才能够行动,孩子的一切思想和行动都必须要被父母掌控,那么,孩子的独立精神和独立能力如何能够得到发展?下一代永远生活在上一代的控制之下,怎么能够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人才景象出现?怎么能够有新思想的产生?怎么能够有创新能力的发展?怎么能够有推动社会进步的伟人出现?更可怕的是,这句话中用“不符合为人子女的道理”来绑架孩子的独立精神发展,这样的道德绑架让孩子为了孝道,永远屈从于父母的指挥,放弃自我,不敢做自己,精神被父母遥控,成为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这样的教育是对孩子精神的全面扼杀!

《入则孝》中“亲所好,力为具,亲所恶,谨为去”,书中的解释是“凡是父母所喜欢的东西,一定要尽力替他们准备好,凡是父母所讨厌的东西,一定要小心地处理掉。”孩子在每一个年龄阶段都有自己的发展任务,对于启蒙阶段的儿童,他们应有的发展规律是关注自己的成长任务,并努力完成自己的成长,作为父母应该积极地帮助孩子完成内在发展任务,这是教育的本质。如果我们要求年幼的孩子要无时无刻去关注父母的心思,迎合父母的好恶,会将孩子内在发展的心理能量引入歧途,过度地将心思用于迎合他人,最后,孩子会成为一个善于迎合他人而失去了自我的人,这样培养起来的人将会成为一个非常合格的奴才,而不能够培养出一个具有健康人格的人。

《入则孝》中“亲有疾,药先尝,昼夜侍,不离床”,书中解释“父母亲病了,吃的药要先尝一尝,看看是不是太苦太烫,并且应该日夜侍奉在他们的身边,不能够离开一步。”如果这样的要求是对成年人来说,我觉得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这样的要求是对刚启蒙的孩童,我认为是对孩子的虐待,让一个6岁的孩子为父母尝药,看药是否烫嘴,可能孩子的嘴会被烫伤,让6岁的孩子24小时不间歇地照顾生病的父母,还不能够离开一步,这不是对儿童的虐待又是什么呢?当父母生病时,如果两人不是同时生病,其中一个健康的人是可以照顾患者的,如果真的两人都病倒在床,他们应该安排好自己的孩子,让孩子有可靠的人进行照顾,然后让其他成年人来照顾自己,这才是符合社会公理的做法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入则孝》中“丧三年,常悲咽,居处变,酒肉绝”,书中的解释是“父母亲去世以后,要守丧三年,常常哀思父母的养育之恩,提起父母是会难过哭泣,居处要力求简朴,禁绝酒肉、情欲等事。”我不理解为什么父母去世后要求孩子守丧三年,这三年中还要求孩子没有正常的生活,每每提及死去的父母,孩子还一定要哭泣,否则就是不孝道。如果这一条是对儿童的要求,我们想一下,这个儿童三年来的主要任务就是沉浸在哀伤之中,还不可以吃肉,那么,儿童的身体发展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儿童的心力都被用于在哀伤中思念父母,孩子的内在发展任务又如何能够得以完成?这完全是对儿童发展权的漠视。如果这一条是对成年子女的要求,我们假设这个孩子已经长大成家,有了妻子儿女,在三年的守丧中被要求禁绝情欲,不能够有夫妻生活,这符合人性吗?我也是一个母亲,我不期望孩子在我去世之后,悲悲戚戚地守丧三年,失去正常的生活,我希望他依然能够幸福快乐地过日子,我相信他在这样的幸福快乐中,偶尔还是会忆起我们曾经一起度过的美好时光。有时候我在想,为什么我们去世之后一定要让孩子牢牢记住我们呢?在苍茫宇宙中,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一遭,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为什么不可以洒脱地对孩子说一声“再见”呢?!

从《弟子规》和更多的经典文籍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我们自诩为古代灿烂的文明中,缺失了对儿童发展规律的认知、尊重和敬畏,缺失了对儿童发展权利的保护,这就是我们至今做不出好教育的根本原因之一。

--
家庭与事业一样须要好好经营 !
2013-11-28 13:23:2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07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