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后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办理指南(含三孩以上)
温馨提示: 您可以通过在线系统办理生育登记,http://syz.phic.org.cn/ 也可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夫妻一方户籍地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户籍人口生育登记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 【对象范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 【办理方式】 1.网上登记 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phic.org.cn/)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移动端地址为syz.bjchfp.gov.cn 2.现场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特殊人群办理规定】 (一)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二)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三)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 现役女军人为驻京现役女军官、女士官。 现役女军人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驻京现役军人或男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女方所属部队本市驻地乡镇(街道)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 3.《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2016〕12号) 【对象范围】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 【办理方式】向夫妻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办理地点】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或本市合法住房租赁合同)
户籍人口再生育确认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8号) 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在办理计划生育事项中取消生育情况证明的通知》(京卫办﹝2018﹞61号) 【对象范围】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登录“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phic.org.cn/,以下简称“生育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服务窗口打印。 北京市生育服务系统移动端地址为syz.bjchfp.gov.cn 2.现场办理。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附件1)。子女已出生补办再生育确认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需要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可在10个工作日后登录生育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办理再生育确认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领取。 此外,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办理再生育确认需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交病残儿诊断证明、病史资料,填写《北京市区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表》(附件2),不再需要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社区村(居)出具书面意见及盖章,其他程序不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 3.《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2016〕12号) 【对象范围】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拟生育第三个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办理方式】 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办理地点】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 【办理时限】即时 【提交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或本市合法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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