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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 行) 该网址不再展示
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按照红十字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宗旨,弘扬团结互助、互相帮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减轻中小学生、婴幼儿因病、伤住院的家庭经济负担;有利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安定,特设立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少儿住院互助金)。为了保障少儿住院互助金参加者的合法权利,规范互助金收缴、使用、支付和结算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遵循社会互助共济和自愿的原则,用于支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因病、伤住院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三条 凡本市中小学(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在册的学生、托幼机构在册的婴幼儿及满一个月的散居婴幼儿属本市户籍者,均可自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 第四条 成立“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担任组长,兼任市红十字会副会长的市教委、市卫生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处室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研究、决策、推动少儿住院互助金工作的实施,遇有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红十字会。区、县建立相应组织。 第五条 市教委和区、县教委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事务: (一)广泛宣传,通过学校、托幼机构动员学生、婴幼儿家长缴纳少儿住院互助金,以达到较高覆盖率。 (二)督促、组织所属各学校、托幼机构协助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收缴互助金,完成登记名册、填写凭证、出具住院证明等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 县卫生局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事务: (一)对医疗机构在掌握住院指征和检查治疗等方面加强管理,防止和制止浪费。(二)市卫生局负责审核、确定少儿住院互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制定医疗、用药等有关规定。 (三)督促所属各医疗机构地段保健科动员辖区内散居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并收缴费用,完成登记名册、填写凭证、出具住院证明等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负责少儿住院互助金以下事务:设在市、区县红十字会的市和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以下工作: 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互助金的筹集和支付;具体落实互助金管理工作的运作;开展调查研究;汇总分析全市互助金的支付动态;组织对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区、县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实施业务领导。 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县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所辖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地段保健科收缴互助金;掌握支付动态;收集统计资料以及审核给付申请工作。 第八条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应每学年度交纳费用。 学年度起止于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本年度自执行月起)。 每个学年度交纳费用的金额,需结合医疗服务费用的调整,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经测算、论证予以确定。根据测算,目前暂订为每人每学年度缴费50元人民币。第九条 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中小学生和托幼机构婴幼儿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收缴工作。第十条 本市户籍满一个月散居婴幼儿的家长可在每年9月1日至9月底前,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医疗机构地段保健科办理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交费手续,地段保健科在9月30日前向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手续。第十一条 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收缴“少儿住院互助金”,于每年9月底可通过各自的开户银行统一划拨到北京市商业银行的指定帐户。没有集中缴纳互助金的学生、婴幼儿家长可以于每年9月底前到指定银行的储蓄网点缴费。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费用系指每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参照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以及本互助金所补充规定的少儿住院可以支付的费用。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也可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婴幼儿因前款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由家长自理,50%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按下列规定分级距支付: 级数 医疗费用级距 支付比例 1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 60% 2 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 70% 3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 80% 4 10000元以上的部分 90% 在每一学年度内,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最高额为每名住院中小学生、婴幼儿8万元。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范围: (一)挂号、伙食、陪住和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康复病房的费用。 (二)未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三)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条款及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规定中应当自理的费用。 (四)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发生的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五)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因病、伤、急诊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诊治。第十六条 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中小学生、婴幼儿,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缴验住院医疗证和住院证明单。第十七条 住院患儿出院后,对应由少儿住院互助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患儿家长可按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经区县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初审、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在规定日期内拨款。对于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对参加少儿住院互助金的患者住院期间,要参照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有关用药、检查、治疗、住院、出院、转诊和转院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住院医疗费用等发生争议时,由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第二十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在银行单独开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若年度医疗费用发生超支,在次年筹集的互助金中归还;有结余的,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少儿住院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年度互助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接受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审查。 第二十二条 少儿住院互助金运作中所需宣传、组织等管理费由互助金银行利息部分支付,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会同市教委、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施行。
(此文由heuristic在2004-09-15 16:30:17编辑过)
2004-09-15 16:28:4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1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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