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拒绝出面提供身份证件,孩子就办不了出生医学证明?
段女士在生下女儿后不久与丈夫离婚,就因为孩子的父亲未到场提供身份证件,医院就没有给孩子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段女士不得不将医院告上法院。西城法院11月8日通报,法院认定离婚判决书已经确认了新生儿与父亲的关系,判令医院为孩子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督促医院及时履行判决。 段女士与张先生于2020年7月结婚。2021年2月,段女士在医院分娩一女婴。在段女士要求医院为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医院以新生儿父亲未到场,且段女士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为由,未予办理。段女士向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段女士产女后三个月,她就与张先生离了婚,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段女士与张先生系初婚并于2021年2月生育一女,二人离婚后女儿由段女士抚养。 法院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能够确认张先生与女儿之间的父女关系,医院以段女士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身份证原件为由,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医院为新生儿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判决生效后,法院督促医院及时履行判决。目前,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法官介绍说,《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父母情况等信息,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用以证明出生人口的自然状况和血亲关系,既是新生儿依法获得国籍、社会保障以及户籍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的医学依据,也是国家进行人口管理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在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实现社会利益的有序分配。因此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具有明显的公共管理职能。医院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承担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当事人对医院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案中,新生儿父亲拒绝出面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作为签发机构,在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能够确定新生儿父母的身份的情况下,应当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医院拒绝为段女士的女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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