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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保育费)和杂费。学、杂费应按教育成本核算标准。教育成本包括用于教育的固定资产(例如校舍、场地、设备等)和日常经费(例如教职工工资、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教学费、实验费、维修费、低值易耗品费等)(教育成本的计算方法另行规定)。学、杂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区、县教育局(教委)规定的最高限额。学、杂费要单独立帐,用于教职工工资、设备和校舍的购建维修或租金、水电燃料等消耗物资费用、教育教学和办公等日常开支。 民办中小学、幼儿因为本校(园)学生(幼儿)服务,可向自愿接受服务的学生(幼儿)收取住宿费、伙食费等直接用于学生生活的费用。其收费标难要以保持“收支基本平衡”为原则确定和调整,所收费用应分别立帐,并定期向交费的学生及其家长公布。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为学生代购教科书,和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基础上代购学习用具(玩具)、校服等直接转交学生(幼儿)的学习、生活物品,或协助防疫部门收取防疫服务费,在家长同意的条件下为学生投保险收取保险费等,均需分别立帐。此类费用“实报实销”,不得在学生(幼儿)中平均使用。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向学生(幼儿)收取以上费用,可分别按学年、学期或月份计收,不得一次收取超过一学年的费用。所收取的资金、费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主办单位、主办人、校(园)董事会、理事会)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学校(园)收取各项费用均须给学生或家长开具收据。各校(园)可参照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建立本校(园)收费卡制度,不得乱收费。
2005-11-30 13:19:1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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