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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E两会动物保护立法提案:爱动物就是爱人类自己
新浪“美爱生灵”(也是一位记者),利用人民网做了一个E动物保护立法提案,想请大家帮助投票并请联署。如果这个提案能进入前十名,将会被评为E两会重要提案
编号:建议9692号
建议主题:整合民间动物保护资源, 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建议类别:时政类
建议人: 美爱生灵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提交时间:2011-02-14 15:53:06
内容:
动物保护不仅需要尽快立法,而且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与合理的制度安排。
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行政架构中的政府部门确实忙于管理人的方方面面问题,如农业部门主管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其管理职能关乎十几亿人吃饭的大事;另一方面,人类身边的动物朋友的生存状态急需关注,引发的社会问题急需解决。
近20年来,由城市退休老人收养流浪动物的个别事例,已经发展到几乎每一个城市都有收养流浪动物的志愿者组成的动物保护机构。这些民间组织通过自筹资金,进行流浪动物收养、照顾、治疗、节育等等,起到了城市流浪动物管理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资金来源困难和有关政策法规空白,动物保护机构多年来一直在艰难探索,负重前行,难以为继。这是立法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情况。
加强管理不等于增设政府机构,城市动物(特别是城市流浪动物)管理是具有专业性、公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在中国大地上默默探索、实践并付出巨大努力的本土动物保护组织应该随着动物保护立法的进程,逐渐走向前台,赢得合法地位,并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设桥梁,在动物保护领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政府的职能简单地说应该是裁判员而非运动员;历次机构改革的重心都是转变政府职能。在对于猫狗饲养管理和收容救助、控制数量等具体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应该越俎代庖作为管理主体存在,而应该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即便政府有关部门配有专业人员,那也是为了行业监控。
政府有关部门真正应该做的是;出台政策扶持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发展壮大,制定政策法规规范行业发展(包括动物食品、动物医疗等),依法行使监管和处罚等行政职能。最理想的是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场地等支持,整合动物保护的民间资源,达到有效控制数量、科学规范管理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社团机构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强大,以商业利润为目标的各种行业协会尚且能够在协调政府和行业之间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以公益为目标的动物保护民间组织更有理由在城市动物规范化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不排除少数动物保护机构也会出现利益追求,这恰恰是政府部门应该监管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相对完善的制衡体系。
动物保护立法必须要明确政府和民间(行业)组织在城市动物保护中所担当的不同角色, 这是关系到立法之后能否有效执法的关键,也是确保立法目标能够实现的必须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
对于因娱乐、陪伴需要养宠物的个人,不应该由政府资源来分担其费用,否则在一个民众对公共资源极度敏感的发展中国家,容易引起激烈的社会反响;同时由于宠物动物具有私有财产属性,容易引发社会各个方面的比较敏感复杂的问题,因此,制定的相关政策与管理措施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前段时间的《反虐待动物保护法(专家意见稿)》这个问题比较突出,希望在进入立法程序时更广泛地听取公众意见。
建议: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动物福利法和动物保护法的立法与执法层面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客观地说,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需要分步走,逐步缩小差距,在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法规方面逐渐与世界接轨。
二、立法应首先针对目前反响较大,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乃至国际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非人道屠宰农场动物、非人性利用经济动物以及恶意虐杀人类伴侣动物等逐步推开,最终形成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框架。
三、近20年来,很多城市都自发诞生了收养流浪动物的志愿者组成的动物保护机构。这些民间组织通过自筹资金,进行流浪动物收养、照顾、治疗、节育等等,起到了城市流浪动物管理的重要作用;在中国大地上默默探索、实践并付出巨大努力的本土动物保护组织应该随着动物保护立法的进程,逐渐走向前台,赢得合法地位,并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设桥梁,在动物保护领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动物保护立法必须要明确政府和民间(行业)组织在城市动物保护中所担当的不同角色,这是关系到立法之后能否有效执法的关键,也是确保立法目标能够实现的必须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社团机构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强大,以公益为目标的动物保护民间组织有理由在城市动物规范化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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