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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80元电费,不合情、不合理,
收取80元电费,不合情、不合理,既违法(《消法》)也违规(《物业管理条例》)
1,收取80元的名义是“楼道公用电费”,既然如此,就应该以楼门为单元收取,没有全园平摊的道理,因为通达园的总电表所体现的耗电数,既包含楼道耗电数,也包含了园内其他电器设备的耗电量,比如路灯等。然而,路灯等其他公共用电的费用已经包含在你我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中了。
2,《消法》赋予消费者在消费当中有知情权,即:明明白白消费。我们已经多次要求物业出示供电局的查表单,物业至今不能提供。我们不是不交电费,而是不交我们不该交的费用。谁使用谁买单,用多少买多少的单。这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也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3,《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 ,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所谓:额,在此即:每单元电表所体现出的数额,除此之外都属“额外”,根据《条例》业主不仅具有拒交的权利,还有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利,如果物业公司常此以往,业主还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的权利。此次收费的“额外”幅度,已经超过正常额度近5倍,具体计算方法(由于作为原始凭据的楼道电表已被物业拆除,实际数据无法体现)如下:
每户收取80元,乘以每楼道户数(大部分为12户),则:每楼道收取电费960元;
960元除以现行电价0.44元(期间还有几个月实行的是0.393元,暂且不计),则:每楼道用电2181.8181度;
用2181.8181度除以960天(2001年11月到2004年6月是32个月,约960天),则:每楼道每天用电为2.273度。
实际情况是:自从新电表运行以来,各楼道每天用电的度数平均在0.5度左右。
2.273除以0.5,等于4.546倍。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其基本原则就是:明码标价。
综上所述,拒付违法、违规的乱收费,不仅是维护业主的权利,更是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我们的态度是,交付楼道公用电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然而,交费的依据是供电局出示的各楼道的实际查表单及原有电表底数,在此基础上由各楼道内业主平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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