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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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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吵了,看来还是没看懂!!我觉得咱们属于有退税可能的那部分!
大家还记得在咱们收房时关于交契税就争议颇多,当时的说法是按照签约的日期计算,所以咱们大家就都按照原标准(4%)交纳的契税(经济适用房减半);但此次《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02年9月23日 发)中明确了:(1)北京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2)凡是2002年7月1日以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基础上减半征收;(4)取消12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减半的规定(原1511号文中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最最关键的是——交纳契税的时间为产权过户的时间而非签约时间!!
而这个时间的确定是地税局给购房人开具的发票时间!!
各位野猪谁拿到地税局开的发票了,给咱们的只是兴昌中介公司的代收代缴发票,这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大家应该一齐去过问此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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