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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下调
北京商品房契税下调 【2001.11.13 20:27】
和讯财经2001年11月13日消息 近日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9月10日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并同时下发了补充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
据中华工商时报消息,其中规定:
1.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是指别墅和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2.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该通知中规定,此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纳税的,不再退税。
这一补充规定对北京的商品住房市场中的房型设计、开发销售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购房者、发展商和设计单位不啻为一件大好事。
但记者了解到,目前负责代征房地产契税的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尚未接到北京市财政局及税务局的正式文件。该局有关人士说,对商品住房契税调整的具体执行日期需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下发文件之日起开始,有关开发单位和购房者近日尚需耐心等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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