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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回复
尊敬的各位业主:
大家好!
国务院令第379号,即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的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这一款是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1、业主大会成立的主体是业主。应当将成立业主大会的权利交由业主自己来行使。2、业主大会的成立应当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3、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作为通达园的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成立的过程中,我们会积极配合。
2006-02-21 21:26:3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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