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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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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减收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院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2006-12-11 02:27:2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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