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2129 |
魅 力 值:261 |
龙 币:3850 |
积 分:2137.1 |
注册日期:2005-05-27 |
|
|
|
本人诉物业公司违法出租地面车位定于2008年5月29日(四)上午9点在回龙观法庭开庭!
irrichina 2008-05-05 10:13:41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龙泽苑论坛
标签: 物业 物业公司 回龙观
案由:车位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出租地面车位行为;
2.判令被告在召开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再收取地面车位费用;
3.判令被告全额返还违法收取的2008年地面车位租金;
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侵害行为;
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12月8日在焦点房地产网龙泽苑论坛(该网址不再展示)上第一次看到被告张贴的“关于调整龙泽苑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金额征询意见函”(证据一)。在随后的几天里,本人也未曾小区的任何楼门/单元门口看到过这个“意见函”,更没有任何人请本人填写过所谓的回执。在本人还未搞清情况之下,被告即于2007年12月20日张贴出了《办理车位通知》(证据二)。
被告在“意见函”中写道“根据《物权法》阐释,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以及“在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参照周边小区地面车位收费标准,由小区党支部、居委会、部分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座谈征求意见,物业公司承诺车位服务管理费按规定公布帐目,盈利部分将用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强行收取地面车位费用属于违法,且所承诺的收益如何兑现没有任何形式的法律保障。
另外,被告根本没有征求产权共有人,即全体业主的意见!征求对象仅是小区党支部、居委会、部分小区居民。而这些人根本无权代表小区产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就小区共有部分权益进行处置!
因担心拒交停车费而无法驶入属于自己的小区,本人被迫与被告签定了《龙泽苑地面停车位使用协议》(证据三),并交纳了2008年年度的地面车位停车费,共计1,200元(证据四)。
特别无法忍受的是,自从2008年1月10日开始收费以来,小区地面停车越来越混乱(证据五)。车位上锁后,其他没有车位或临时访客的车只能随意停放在人行道上或草坪上,被告对这一问题没有进行丝毫有效疏导和管理!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irrichina》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
|
-- 欢迎加入专为龙泽社区和谐建设及业主交流小区事务而设立的【龙泽业主之声】QQ群:651069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