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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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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为什么总是失败
业主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为什么总是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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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点 1970-1-1

近一年来,各报报道了不少的关于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保护自己权利的案件,例如某楼业主委员会起诉开发商遮挡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交出管理档案案,某委员会诉物业管理公司撤出小区案,某小区委员会诉开发商返还多数建筑面积款案。据我们所知,上述各案,最后大部均以业主委员会败诉而告终。分析法院驳回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时,主要是以下几个理由:超越代理权、超过诉讼时效、业主委员会无起诉权、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等,如果我们将上述理由分为程序理由和实体理由的话,大部分业主委员会败诉的原因在程序理由不足上。

我们的权利可以分成两种权利,一种是程序权利,例如有权参加大学考试、有选举权等;另外一种是实体权利,例如个人我有权使用自己的财产、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实体权利是比较明显的,当人们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迅速的进行反抗,可以说这是一种人的本性。而程序权利往往被忽视,如果某种程序权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后,人们的反映大多是不主动的。

我们的法律为了保护人们的权利,也分成了两种,一种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法律,例如民事、刑法、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另外一种就是保护程序权利的法律,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实体法是程序法的目的,程序法是实体的保障。如果程序不合法,实体结果就无法实现。现代法律的趋势是程序法日益细化,并且有人提出“程序决定一切”的立法主张。在这种程序要求越来越严格的背景之下,在创制法律时一种两难问题,如果要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就一定要将程序细化到可以百分百操作的程序;而程序如能使任何人都可以操作时,其文字数量已经达到一般人无法阅读的程度了,例如目前的房地产民事诉讼可能涉及的程序法律已经接近一千余条,非法律专业人员不要说看懂这些规定,即使看到这些规定也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经过长时间的选择,人们还是选择了后者,即让程序法律日益精致,以使每一个过程都有法可依,以免贪官污吏上下其手愚弄人民。为使公众能够充分利用程序法,各国无不推荐当事人聘请法律专家,即由法律专家来协助当事人保护自己程序权利,以此达到保护人民实体权利的结果。

很多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被驳回起诉,就是没有考虑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大家一心只想胜利,而没有想到如何利用法律来实现自己的胜利。我曾目睹了一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发起过程之热烈,小区居民奔走相告,发起人在大会上慷慨陈词,人们热烈的鼓掌,纷纷在章程上签字,有的留下5元至10元不等的赞助费用,主要发起人在起诉前频繁的开会,多次接受记者采访,大家誓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有的小区甚至将胜诉后每户居民可以得到的利益都精确的计算出来。但是经过这了轰轰烈烈的过程之后,如果拿到的是一纸驳回起诉的判决书,不仅是发起人受不了,就是没有直接参与到诉讼中的其他业主也很难过。我也参加过败诉后的反思会,但是大家的一致观点往往是法官不公正,很少从自己的权利合法性角度来考虑事情,然后是上诉,当然上诉后往往还是败诉。我想这样一幕幕的事情,目前正在北京1300多个小区中不停的上演,但我想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组织体系,无法取得合法的授权,不能正确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没有将诉讼程序持续下去的经费,失败是正常的,而胜诉往往是特例。

如果我们真正要总结经验,我想除了证据、法律依据等情况以外,还应当在以下两个程序权利问题上进行思考:

1、授权是不是合法?发起人应当明白,尽管大家都在一个小区中、同住一幢楼,但是在涉及诉讼时,可能每一户的要求是有区别的,对于某些共同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可能有权利代表业主提起诉讼,但对于某些特殊的请求,业主委员会可能根本就没有权利起诉,而需要由业主本人亲自起诉。而有些业主委员会往往不能注意诉讼要求之间的差别,一概来者不拒,最后导致无权代理,不能在法庭上发言,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2、诉讼的经费有没有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群体要运行,都要有经费的支持;公司要有资本金,政党要有党费,政府要收税,可以说事事离不开钱款。大多数业主是明白这件事情的,但是在筹集经费的时候,往往舍不得花钱,我见的一个小区,每套房子都在50万元以上,最贵的250万元,可以说小区里的人基本上都是百万富翁了,但是发起人在召开集资大会时,大家最多只出到50元,有的还拿出1元钱的硬币,我当时对发起人说:“这样的情况下你搞不下去,不是你不积极,是大家不愿意做。现在北京的对每个当事人法律服务收费起价都在5000元至10000元,就是法院还收标的额4%的诉讼费,你们这样收的费用不要说支付诉讼费,就是到各处取证据的交通费恐怕都要自己垫付,这样的情况怎么能够长久呢?”后来事情确实是这样,几个发起人花了三个多月,每个人都贴了几百元交通费和复印,最后无法筹集到诉讼费,连立案都立不了,原来轰轰烈烈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在这里我希望那些想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发起人要想一想,如果每个业主不能向委员会支付1000元的费用,事情大概就不要做了,在没有经费的情况下将诉讼继续下去,如果无法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整和持续,最后因法院驳回起诉导致诉讼权利丧失,反倒不如不做。

上述两个问题,都是现有业主委员会的发起人不易注意或者没有十分注意的事情,总的来说,业主委员会将自为业主自治的最有效方式,只是从现在到理想状态之间的道路还有很长,希望那些有志于业主委员会的人们能持之以恒,从失败走向胜利,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秦兵
2003-11-30 16:12:1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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