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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主大会规则,我有以下疑问,请筹委会给予解答:
一、配套公共建筑面积的产权人是谁?占总产权的比例是多少?投票权是否和普通住宅一样?
二、文件第十二条:5%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出议案; 第十六条: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未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将议案提交全体业主表决。业主在书面文件上的签名达到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定比例的,等同于业主大会决议。
那么5%-20%之间比例的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议案没有得到业委会的受理,如何处理?

三、第十四条表决方式有两种,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哪种方式,怎么确定?

四、第二十一条:3、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而业主委员会拒绝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业主委员会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 (首先第一次没有业主委员会,应向业委会筹备会)
我觉得此条欠妥,什么情况下会拒绝登记?谁有权利拒绝登记?只向业主推荐候选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是不妥的。

五、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完全一样。

六、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专职主任(或副主任)每月津贴暂定为3000元,专职委员每月津贴暂定为2000元,
业委会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如何界定?副主任如何产生?前文一直没提到副主任。另外,业委会专职人员设置多少谁来确定?怎么算专职?

七、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将所缴纳供暖费、物业费的发票复印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公示由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无歉费证明资料)。
此条目的是什么?如果为了防止FB,则‘公示由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无歉费证明资料’无意义。

八、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没有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给予其相当于剩余任期内工资总额的赔偿。
这条我完全不能同意,罢免程序发动并不容易,如果没有问题的委员怎么会被罢免?既然罢免了还要补偿其剩余任期的全部工资,为什么?

今天没有时间了,有些问题我还没想好,以后有时间我在继续,请给予答复,谢谢。
(此文由重复在2003-12-28 11:50:40编辑过)
2003-12-28 11:44:5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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