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聚龙泽》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淑君
淑君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4974
魅 力 值:848
龙    币:5473
积    分:4055.5
注册日期:2002-08-29
 
  查看淑君个人资料   给淑君发悄悄话   将淑君加入好友   搜索淑君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淑君发送电子邮件      

我来说说我知道的部分
一、配套公共建筑面积的产权人是谁?占总产权的比例是多少?投票权是否和普通住宅一样?
产权人按照产权登记为准(注意和公摊的区别),总比例尚不清楚(应该有开发商提供,但是目前还没有拿到),投票权一样(所有的投票按照面积加权计算)。

二、文件第十二条:5%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提出议案; 第十六条: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未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20%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将议案提交全体业主表决。业主在书面文件上的签名达到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定比例的,等同于业主大会决议。
那么5%-20%之间比例的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议案没有得到业委会的受理,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启动罢免当前也委会的程序,否则没有办法操作。因为没有其他的社会配套机构的配合,难以操作,就目前我考虑的最后办法就是罢免程序。

三、第十四条表决方式有两种,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哪种方式,怎么确定?
这个办法由选举办法确定,也已经公示。

四、第二十一条:3、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而业主委员会拒绝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业主委员会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 (首先第一次没有业主委员会,应向业委会筹备会)
我觉得此条欠妥,什么情况下会拒绝登记?谁有权利拒绝登记?只向业主推荐候选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是不妥的。
非业主要做候选人是否登记呢?我们的规则是需要20位业主的支持才能成为候选人,如果没有是否登记呢?其他的情况不会出现拒绝登记现象。我们的原则是没有明确表示不行的一律通过。

五、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完全一样。
明显是错误。马上修正。

六、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专职主任(或副主任)每月津贴暂定为3000元,专职委员每月津贴暂定为2000元,
业委会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如何界定?副主任如何产生?前文一直没提到副主任。另外,业委会专职人员设置多少谁来确定?怎么算专职?
这个最后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有业主投票确定,这里只是建议。
对于专职的理解是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在岗位。
至于工资标准参照的是最小的企业的管理者的工资收入,但其实我们的共同财产部分高达1亿左右,虽然每年带来的收益不算很多,但是没有合适的人员管理肯定是不行的(不能产生效益也不能任由他贬值呀)。我个人认为这个标准还是太低,因为该工作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意外还存在着一些风险因素。

七、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将所缴纳供暖费、物业费的发票复印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公示由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无歉费证明资料)。
此条目的是什么?如果为了防止FB,则‘公示由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无歉费证明资料’无意义。
这个是参照其他小区的规程,防止fb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表达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带头损害全体业主利益。

八、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没有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给予其相当于剩余任期内工资总额的赔偿。
这条我完全不能同意,罢免程序发动并不容易,如果没有问题的委员怎么会被罢免?既然罢免了还要补偿其剩余任期的全部工资,为什么?
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这个不是很合理。但是基本原则没有问题。罢免的原因还可以是不作为,这个应该是最可能的原因。
2003-12-28 16:50:3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8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