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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淑君的回复。我对于你的回复,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问题二的回复是只有启动罢免程序,但罢免程序的启动也需20%业主的提议。我认为到不如将议案提交全体业主表决的权利的业主比例降为5%,即修改第十六条(仅供参考)。
2、按照你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表述有问题,建议改成:‘3、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但该候选人不符合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拒绝登记,同时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 否则文中没体现出来只要符合条件就登记的意思。
3、关于专职业委会主任和委员的工资,如果在这个规则里列的话,就应列出专职的人数、任职资格、考核办法等等事项,如果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话,建议专门的提案讨论,不在此议事规则里体现。首先我不反对专、兼职委员的津贴和工资,但这个规则里表述的太不清楚。
4、我建议第三十三条,将括号中的内容去掉。
5、罢免委员的补偿问题,从劳动法的角度,没有明确规定兼职的补偿办法,应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如果是不作为,就是不符合任职条件,可以明确约定不予赔偿。专职的,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照劳动部481号文件,按照每任职1年,赔偿1个月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与本规则中的标准相据太大。
6、如果业委会有副主任的话,应明确副主任的选举办法。
我是不是问题太多啊,但是我相信在完全透明的机制下产生的业委会,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获得更多业主的支持。
谢谢淑君的回复,也希望能考虑我及更多业主提出的意见。 (此文由重复在2003-12-28 22:29:5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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