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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说说
1、关于问题二的回复是只有启动罢免程序,但罢免程序的启动也需20%业主的提议。我认为到不如将议案提交全体业主表决的权利的业主比例降为5%,即修改第十六条(仅供参考)。
也可能还存在有20%的业主的要求没有被执行,但是又没打算罢免的情况吧?我没考虑清楚,但是无论如何20%的业主提议对于业委会有强制作用,要不然马上表决,否则就进行罢免。相对于5%的作用不一样。我建议还是保留。
2、按照你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表述有问题,建议改成:‘3、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但该候选人不符合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拒绝登记,同时当向申请人说明拒绝登记的理由。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受理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的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已经登记的证明。’ 否则文中没体现出来只要符合条件就登记的意思。
我同意这个观点。
3、关于专职业委会主任和委员的工资,如果在这个规则里列的话,就应列出专职的人数、任职资格、考核办法等等事项,如果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话,建议专门的提案讨论,不在此议事规则里体现。首先我不反对专、兼职委员的津贴和工资,但这个规则里表述的太不清楚。
我们内部讨论的结果是不在业主大会的章程里面规定这个问题,留到后面去讨论。
4、我建议第三十三条,将括号中的内容去掉。
需要保留,就目前我知道的情况种就有不是自己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的,语言大学是整体缴纳,所以可能不存在单独的发票。
5、罢免委员的补偿问题,从劳动法的角度,没有明确规定兼职的补偿办法,应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如果是不作为,就是不符合任职条件,可以明确约定不予赔偿。专职的,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照劳动部481号文件,按照每任职1年,赔偿1个月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与本规则中的标准相据太大。
我对这个规定也仅仅是了解,我认为是可以修改的。
6、如果业委会有副主任的话,应明确副主任的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和主任是一样的,如果设置将同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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