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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说明,请业主指正
业主大会筹备组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说明
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示以来,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到了许多业主的意见反馈。这是业主主人翁意识的体现,是业主的当然权利,只有我们大家都参与进来,才能使我们的文件越来越完善。
大家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津贴、罢免委员的赔偿、候选人登记等问题,业主大会筹备组高度重视每一条业主意见,其中反映最强烈的津贴问题,筹备组在2003年12月26日的会议上已经作了修改并在网上公示,但没有同时更改公告栏里的内容,同时网上的修改也没有给出修改理由。这是我们工作不细的地方,在此向大家表示歉意。2004年1月3日筹备组开会决定根据大家反映的意见再次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形成第一次修改稿并公示。以后会根据业主反映的问题不断形成第二次、第三次修改稿,直至绝大多数业主满意为止。
筹备组是业主自己的组织,业主的批评和意见同样是对我们的支持。欢迎业主个人、联名以口头、电话、书面、传真、邮件、帖子等任何方式向筹备组的任何组员反映意见,筹备组都将认真的讨论,形成决议后将及时公示。
下面就第一次修改稿中的修改部分作一下说明(文中斜体加粗部分为修改后的意见),请业主指正:
1、总则的第一章第一条增加“《业主大会规程》”
2、第六条增加“第一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方式。”
3、原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业主委员会关于专职委员报酬和兼职委员津贴的议案”修改为“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议案”
4、原第十八条第四款中“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管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修改为“监督、管理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
5、原第十八条第六款中内容“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通知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删除。
6、原第十八条第七款“代表业主与水、电、热力、电信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合同,行使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公司)、公证处等中介机构,行使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履行委托合同中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删除。
7、原第十八条第十一款“在共有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行使程序中的权利,履行程序中的义务并承担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删除。
8、第十九条中内容“首届任期二年”
9、第二十一条中第二款中“本人的身份证明”改为“本人的业主证明、身份证明”
10、第二十一条中第三款中“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而业主委员会拒绝登记的”修改为“业主推荐的候选人申请登记没有逾期但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时,而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1、第二十二条中第四款“所得赞成票在前9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删除。因为第二十三条已经规定了该原则。
12、第二十五条中第二款中“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有两票投票权”改为“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须重新投票直至形成多数决议为止。”
13、原第二十六条内容因为与二十四条重复,删除。以下逐条条数减一。
14、原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专职主任(或副主任)每月津贴暂定为3000元,专职委员每月津贴暂定为2000元,兼职委员每月津贴500元,候补委员没有津贴。”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暂不设专职成员,主任、副主任、委员每月津贴皆为500元,候补委员没有津贴。”
15、原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委员没有违法、越权或渎职行为而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给予其相当于剩余任期内工资总额的赔偿。”改为“被罢免的委员津贴自被罢免之月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
16、原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违反前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次的”改为“违反前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次的。”
17、原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每 个月对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轮换;”改为“每六个月对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轮换;”;第四款中“补贴标准为 元/人.日.”改为“补贴标准为10元/人.日.”。
18、最后一句“本规则共七章三十九条,计九页”改为“本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计九页。”
龙泽苑业主大会筹备组
200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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