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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5-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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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进一步解释一下:
政府指派居委会牵头组织指导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依据的是北京市今年出台的《指导规则》(试行),里面规定“参加筹备组的必须是业主,且需遵守业主义务。”但这个“遵守业主义务”究竟包含哪些内容,如何界定,没有细则说明。现在北京有些小区就把这条等同于“需按时交纳物业费”作为业主唯一义务的解释,显得欠妥。更何况,年初北京市建委物业处赵成处长明确讲“欠费情况很复杂,是否作为条件,由业主自己定”。
报名公告将于本周六开始张贴,解释您会看到公告落款是居委会。我们还在努力争取把这条去掉改为"履行业主义务"。如果不成功,本周六的公告上即将出现这一条件。
另外,居委会的观点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尤其是镇政府再三强调业主报名筹备组必须是不欠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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