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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5-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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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目前进行的筹备组推选报名(东区),特整理部分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东区报名参加筹备组的业主名单(共10人, 按报名前后顺序排名如下)
① 王中秋,24-201
② 赵春林,14-3-602
③ 吴荣兵,5-1-302
④ 李建平,6-4-501
⑤ 郑占国,16-3-203
⑥ 韩庆明,23-1101
⑦ 蔡颖,6-5-302
⑧ 彭建,9-1-602
⑨ 周小燕,12-703
⑩ 程九勇,5-1-201
二、东区在筹备组中所占名额
按规定,龙泽苑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共有11名业主组成,东区5人,西区6人。
三、投票方式
持业主本人身份证及房产证原件,亦或书面委托直系亲属前往东区西门南侧1号底商(原东区物业办公室)现场投票。
四、投票时间
详见居委会通知(9月19-20日,上午9-11点、下午3-5点;9月21-27日,上午9-11点、下午3-5点、晚上6:30-8:30)
每个投票时间段均有居委会1名工作人员、居民志愿者1人及业主代表1人共同验证、登记、发票。
五、政府54号文件<<指导规则>>摘录
(摘录本文件主要目的是请大家了解筹备组工作的艰巨和繁重,尤其是对成立后1个月召开的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委员将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引起广大业主的重视!)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物业区域内物业交付首户业主之日起即可筹备,具备法定表决条件的,应及时召开,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业主也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除召集人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也可以自荐或联名推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 主义务等。
第十五条 筹备组成员确定后,应当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少数服从多数;
(二)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出现缺额时,应按原组成方式及时补足。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议题;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明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推选办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数量、任期和候补制度等;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条件、形式、程序和规则等;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和议事规则等;
(五)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及印章管理制度等;
(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将以下事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案);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况。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登记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因故无法按时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的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况及解决办。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符合法定表决权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回收书面表决书,并做好签收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一名代理人可同时代理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物业区域内的人防、车库不计算表决权数。
第二十五条 业主人数较多,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但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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