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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啊! 请详见下面的文字。
龙泽苑社区建苑已逾十年,至今未能成立业委会。其间,业主们曾进行过几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均因种种原因中途夭折。

2009年4月11日,龙泽苑社区部分业主自发成立了业主联络组,又一次启动了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经过半年多的宣传组织工作,于2009年11月3日在回龙观镇城建办(以下简称“城建办”)主持下,依法产生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15人组成,包括2名居委会代表(其中1名为组长)、1名民警、1名开发商代表,其余11人为业主代表(其中2名为副组长),且均经过投票选举产生。筹备组成立以后,筹备组在广大业主的大力支持下,努力工作,积极与各方协商沟通,但城建办做出的多次指导意见存在诸多不当,概述如下:

1、要求筹备组公示材料需加盖居委会公章

2009年12月28日,城建办在《关于对龙泽苑社区业委会筹备组在成立业主大会事宜中的几点意见》(附件一)中明确提出:“筹备组起草材料阶段应该认真听取居委会的意见与建议,并取得居委会的支持(盖章确认)才能对外公示,这样才能具有效力以及公正性。”这一指导意见完全违背了筹备组成立之初共同制定和签署的“筹备组议事规则”(附件二)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演变成为居委会一票否决制。虽经筹备组多次交涉,但城建办坚持自己的指导意见。

2、强行规定3个月的筹备期

2010年1月5日,城建办在《关于对龙泽苑社区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意见》(附件三)中以行政审批方式致函筹备组“批准延期至2010年2月1日完成所有筹备组工作,包括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进一步解释2月1日前必须完成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委会。筹备组对此难以接受,并认为,按文件规定,为筹备期设定时限是没问题的,也是有依据的,但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业主大会时限,召开业主大会具体需要多长时间,应由筹备组制定。但城建办仍然坚持自己的指导意见。

3、叫停业主大会会议

在与城建办多次沟通无效情况下,2010年2月1日,筹备组正式启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程序。然而,却遭城建办叫停!他们的理由依然是筹备期内就包括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期,即从2009年的11月3日至2010年的2月1日。筹备期已达三个月。这一时段既然没有产生业委会,就应宣告本次业主大会流产。

2月2日,筹备组部分成员与热心业主到回龙观镇,强烈要求继续召开社区业主大会会议。刘副镇长支持筹备组继续开展工作。最后,城建办主任李海龙提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延长至3月15日召开,到时如果再不能取得选举成果,则筹备组应予解散。城建办再一次强行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期限。实际上,在这一时段上,还有春节长假等等因素,严重影响着业主大会的投票率。但是,在当时那种气氛下,为了完成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还是被迫接受了这一时间限定。

4、业主清册问题

城建办将开发商交来的业主清册交给了筹备组组长。但筹备组组长把持业主清册不放,既未在筹备组内部公布,也不允许筹备组成员使用,致使在此后的业主大会投票程序当中,筹备组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投票率。城建办对待此事的态度是,既然交给了筹备组组长,就等于交给了筹备组,城建办就不管了。

5、筹备组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期间的作用

因筹备组11名业主代表中有9人报名参选业委会委员,居委会反对筹备组中的这些人参与投票的组织与送达等工作。据此,居委会成为选票送达、回收工作的主角。筹备组指出这样做是没有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但城建办和居委会不予理睬,最后导致投票率很低,且出现误导业主放弃投票的现象发生。

6、业主大会表决延期

因无法按城建办要求于2010年3月15日完成投票选举工作,3月14日筹备组、城建办、居委会对已投票进行了封存。经筹备组与城建办协商,城建办出具了《关于龙泽苑业主大会表决延期的指导意见》(附件四),文中要求筹备组“对于方案的变更建议参照已经公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多数业主同意的意见,否则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原方案开箱计票。”

3月14日至16日,筹备组在各楼门公示了征求反对延期的文件。筹备组安排专人值班,听取是否有业主反对延期。三天内,没有一位业主提出反对延期的意见。筹备组向城建办进行了如实的汇报。

4月8日,城建办向筹备组递交《关于龙泽苑业主大会延期事项的指导意见二》(附件五),明确提出“有一百五十余名龙泽苑业主以电话、联名上述的方式,就业主大会延期一事以及你筹备组征求意见的方式向镇政府提出反对意见,并认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筹备组商请城建办提供一百五十余名业主名单以确认是否业主身份,并准备按刘副镇长意见逐一与反对者进行解释,但遭到拒绝。

另外,在业主大会仍然在召开的过程中,城建办要求筹备组再同时征求双过半业主同意延期的指导意见,无疑将大大增加工作量和难度,也缺乏法理依据。

在上述种种不当的指导之下,业主大会选举进入了非常困难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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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5 19:25:2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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