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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缴纳物业费不是业主的法定义务
随着商品房的普及,物业费的交纳问题长期困扰着业主和物业公司,政府也一直为解决此问题而头痛不已,尽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讲到了物业费纠纷的处理意见,但法院在判决相关案件时仍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无法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很多人一直错误的将缴纳物业费看成了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对此观念加以澄清,物业费缴纳的纠纷只能是越演越烈。
认为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其根本原因是很多人错误的解读了法律,一方面以《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将缴纳物业费错误地解释为是业主对共有财产分担法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为所谓的物业管理事实服务就可收费进行辩解。
业主确实有为共有财产分担义务而缴纳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这一观点估计将会在今后出台的《物权法》中加以明确,而此相关费用并非物业费,而是维护建筑物极其附属设施的成本费用的分摊,物业费包括了物业公司的利润,业主是没有法定义务去养活物业公司的。同样道理,包含利润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即使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也无权要求业主按其自己制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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