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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归谁
商品房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归谁
发展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一片住宅,为了使住宅区产权所有人的生活舒适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展商必须建造若干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例如,学校、幼儿园、各种商业服务设施等,发展商将住宅出售给广大业主,收回其在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广大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住宅本身的面积,而且也括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公建配套设施。所以,住宅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尽管他们的房屋产权让上未注明这一点,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根据建设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得其他收益。
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性服务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发展商,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更不属于其他机关和个人,他们只能属于住宅区内所有业主自己,并且应有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对其行使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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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想到你,天上就掉下一粒沙,于是有了撒哈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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