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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建管理委员会及开发建设单位在产权人大会中投票权问题的意见
关于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建管理委员会及开发建设单位在产权人大会中投票权问题的意见
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业科、小区办:
近期,关于居住小区内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筹备过程中,遇到了分期建设分期入住的小区内,出现了如何组建管委会及有关开发商在产权人大会中投票权的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组建管委会条件的,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
二、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
三、各单位要按上述意见进行指导监督,并将管委会组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市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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