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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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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随着本市住宅建设步伐的加快,近年来约有200个不同规模的住宅小区相继建成,正在建设中的还有200多个。为方便居民生活,大多数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做到了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但也有一批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未能与住宅同步建设;有的配套设施建成后,被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给居民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的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4】72号)规定的配套设施建设指标进行规划和建设,配套设施建设指标不足的,规划部门不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开工许可证。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做到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个别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和住宅同时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当地区、县政府协商,采取临时措施,以确保进住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1985年至1994年期间建设的住宅小区(包括在建和己竣工的),必须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5】149号文件规定的配套设施建设指标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如已按规定指标配套建设的,原则上不再增建新的配套设施。 (个别确需增建的,由当地区、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落实增建措施,增建的配套设施由使用单位按成本价格出资建设。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1985年以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如需补建必要的配套设施,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如果调整增加建设规模,并且调整增加总面积超过原规划面积10%以上的,配套设施指标也要相应调整增加。否则,计划部门不批准调整计划。
四、已建成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被改变使用性质的,区、县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个别配套设施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所在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原规划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逾期未恢复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区、县政府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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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想到你,天上就掉下一粒沙,于是有了撒哈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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