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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找到2001年的规定
北京“住宅装修规定”12月1日起试行
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由市建委、市规委、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现已发布,并将于12月1日起试行,《规定》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装修房或提供菜单式装修。
《规定》中提出了四种可供选择的装修方案,还对家居装修中的施工时间、垃圾清运、材料加工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指出,购房人应于家居装修3日前,以适当方式将家居装修的时间、地点、装饰装修企业等情况告之相邻住户。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家居装修易产生噪声和污染的材料加工不得在住宅楼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应为家居装修材料加工提供必要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家居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
摘自 京报网 2001-10-30 记者 阴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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