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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要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联合致歉公告
特别重要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联合致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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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联合致歉公告(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于2007年5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公开谴责的有关决定,对财政局及税务总局相关责任人在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将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重大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于2007年5月30日下午3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1.2007年5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接通知,认为当前股市疯狂炒作,投机氛围严重,拟定于2007年5月30日凌晨零时发布政策性利空干预打压股市,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至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对于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未能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该重大信息,而是在其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上发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2.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证券市场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至0.3%,足以对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一事件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重大事件难以保密,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对于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没有按照《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予以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200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通过《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三大证券报在头版醒目位置发表标题为《及税务总局官员否认上调印花税》的文章,称:"中国及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中国将要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传闻是谣言。某官员称,从未听说这件事(上调交易印花税),都是市场谣言;税总局一名官员亦称,若有此事,财政及税务部门应该会有沟通,但他们从未听说过此事。"这与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实际接到的通知"拟定于2007年5月30日凌晨零时发布政策性利空干预打压股市,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至0.3%"内容存在严重不符,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继续维持原有印花税率不变。以上行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上述陈述对投资者产生了严重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媒体报道、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点评: 这种道歉全中国股民是不能接受的
难道全国股民的损失是这一纸没有诚意的道歉就能了结的吗?以上违规纯属故意行为,这点已经构成事实,是对全中国人民的犯罪行为。
第一条明确承认2007年5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接到通知,认为当前股市疯狂炒作,投机氛围严重,拟定于2007年5月30日凌晨零时发布政策性利空干预打压股市,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至0.3%。 这就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在2007年5月初就接到了提高印花税的通知,在2007年5月初到2007年5月30日,这期间他们发现消息泄密,于是在200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通过《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三大证券报在头版醒目位置发表标题为《及税务总局官员否认上调印花税》的文章,称:"中国及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中国将要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传闻是谣言。某官员称,从未听说这件事(上调交易印花税),都是市场谣言;税总局一名官员亦称,若有此事,财政及税务部门应该会有沟通,但他们从未听说过此事。"这与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实际接到的通知"拟定于2007年5月30日凌晨零时发布政策性利空干预打压股市,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至0.3%"内容存在严重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的多名官员,在多个有全国性的有影响力的媒体,报刊发布辟谣,如此重大事件,不对广大投资者披露,却在他们自己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上发布,这就证明他们已经知道事件的真相,而且不止一个人知道,为什么还说不知道,并出来劈谣。这种误导全国股民的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故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不单是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而是犯罪行为,以上事实驴唇不对马嘴,互相矛盾。刻意掩盖事件真相,其后果给广大股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强烈要求国家司法部门严惩犯罪人员。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在明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并在市场产生传闻的情况下,知法犯法,掩盖事件真相,愈弄股民。,不但不立即予以披露这对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足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还故意隐满,欺骗全国股民。因为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形象,使全国股民有了受国家欺骗的感觉,这不单是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而是犯罪行为。败坏国家形象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强烈要求国家司法部门必须予以追查。追究相关犯罪人员责任。
对于国家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和税务总局,怎么能出现如此严重的渎职行为。败坏国家公信度,破坏和谐社会,这里必然会有猫腻,有不可告人的违规行为,甚至会出现官员眷养老鼠的行为,其内部官员泄密即将对股市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为自己老鼠违规出逃提供机会。而且所有参加他们自己内部的总结表彰大会的人都不会在2007年5月30日受到损失,这不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行为。应该是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而且是集体犯罪,上述事实,证据清楚,强烈要求国家司法部门立案侦察,严厉惩处违法乱纪,败坏国家信誉人员,查清泄密源头及违规眷养老鼠的行为,给广大股民一个满意的说法。相信全国股民决不会接受如此轻描淡写的道歉。老鼠偷走大量财富,全国股民血流成河,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和税务总局的全体犯罪人员,发现自己的良知,你们良心何在,公理何在,你们如此践踏国家法律。国家威信何在。中国人热爱自己的祖国,但痛恨你们这些贪官蛀虫。这个事件不是简单的事件,里面必会隐藏重大违规行为。泄密必从内部开始。2007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一手制造的中国股民的灾难日。中国人都会牢记南京大屠杀的历史,可2007年5月30日是中国股市大屠杀,是偷袭,让全中国股民一个都跑不掉。只有汉奸老鼠才能生存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在明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并在市场产生传闻的情况下,知法犯法,掩盖事件真相,愈弄股民。,不但不立即予以披露这对证券市场的股价波动足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还故意隐满,欺骗全国股民。因为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形象,使全国股民有了受国家欺骗的感觉,这不单是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而是犯罪行为。败坏国家形象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强烈要求国家司法部门必须予以追查。追究相关犯罪人员责任。
对于国家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和税务总局,怎么能出现如此严重的渎职行为。败坏国家公信度,破坏和谐社会,这里必然会有猫腻,有不可告人的违规行为,甚至会出现官员眷养老鼠的行为,其内部官员泄密即将对股市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为自己老鼠违规出逃提供机会。这不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行为。应该是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证据清楚,强烈要求国家司法部门立案侦察,严厉惩处违法乱纪,败坏国家信誉人员,查清泄密源头及违规眷养老鼠的行为,给广大股民一个满意的说法。相信全国股民决不会接受如此轻描淡写的道歉。老鼠偷走大量财富,全国股民血流成河,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和税务总局的全体犯罪人员,发现自己的良知,你们良心何在,公理何在,你们如此践踏国家法律。国家威信何在。中国人热爱自己的祖国,但痛恨你们这些贪官蛀虫。这个事件不是简单的事件,里面必会隐藏重大违规行为。泄密必从内部开始。2007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及税务总局一手制造的中国股民的灾难日。中国人都会牢记南京大屠杀的历史,可2007年5月30日是中国股市大屠杀,是偷袭,让全中国股民一个都跑不掉。只有汉奸老鼠才能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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